客观理性科学地看待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由《取消案管——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从这里开始》说起

客观理性科学地看待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清明节小长假第一天,一篇题名为《取消案管——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从这里开始》的文章,罗列了案件管理监督的“四大罪状”,提出了“取消案管”的强烈呼声。这篇文章,给这个波澜不惊的小长假投下一粒石块,激起一圈小小的涟漪,接下来的两天里,陆续又有几篇类似的文章在新媒体上传播,检察机关的案管迅速成了微信群、朋友圈的“网红”。

客观理性科学地看待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作为一名全程参与和见证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历程的案管人,看了这篇文章并没有大惊小怪,更没有生气或者愤怒,而是首先觉得应该感谢作者,一则因为他让检察同仁甚至法律同仁在闲暇的假期里集中关注了一次案管工作,二则因为他促使案管人在回望案管机制改革历程中进一步找到了自信,三则因为他给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特别是案管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警醒。

但感谢归感谢,友情提醒归友情提醒,法治原则必须坚持,法律精神必须弘扬——文章的幼稚、狭隘与片面,还是应当中肯地提出并旗帜鲜明地予以澄清的。

客观理性科学地看待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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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涉及司法改革的重大事项上,政治站位不能低。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特别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特别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法律法规规则文字的“软约束”通过编程成为网络的“硬制约”,这是信息时代约束检察权被滥用的制度机制“笼子”,强化了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赢得了社会好评。这项改革,自始至终都伴随着一些质疑,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另一方面,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成效的积累,基层司法实践中质疑的声音日益微弱,相反,检察机关内外肯定和支持者越来越多,这同样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文章无视这个大的背景、大的格局,进而把这项很有意义且卓有成效的改革,说成是检察机关“自我折腾”,不能不说作者政治站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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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事关制度机制的宏观综合问题上,思路不能狭隘。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它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子系统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同样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决不单单是“纯粹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核心业务”,而需要一整套的制度、职能机构、运作机制支撑,否则,检察机关既没有现实合理性,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其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具体职能,完全可以拆分开来,就像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前的英国、当今的美国等国家一样,分别由警察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律师等履行。既然是相对独立的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责,就需要有适应这种制度安排的监督管理机制,而不是只有权力没有监督制约的“任性”存在。案件管理监督机制是实践中不断探索出来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特色的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相对独立的功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够人为地割裂开来,“取消”了之。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监督刚性需求的增强和“管理就是生产力”理念深入人心,只要“业务”不要监督管理机制,无论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在社会组织、公司企业都是不可想象的。试想,如果这种孤立的“核心业务说”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国家强调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否就意味着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呢?文章无视这些,其思路自然会陷入狭隘片面和逻辑不能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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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实事求是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不能违背。凡事需要讲实事、讲证据、讲道理,而不能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放大,作为立论的依据,法律工作者更应当如此。文章立足的许多“事实”是杜撰出来的,或者是进行歪曲了的,也存在自相矛盾,比如,文章指出检察机关的案管是“学法院的”,法院已经取消了案管云云,这些是不符合事实的,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发源地之一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为例,该院早在2002年就通过借鉴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做法,创新尝试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制度,由基层自下而上地推开了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这决不是“学法院的”;全国范围内,法院系统的“审判管理”并没有取消,相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也都相继成立了类似的案件管理监督机构,推开了各自的工作。再比如,作者创造了一个“事前实体监督”概念并列举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是不符合实际的,以中原某案件大省为例,全省三级检察院既没有这个“事前实体监督”概念,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以至于一些案管部门的同志吐槽说:“我是不是做了假案管?”上述这类歪曲的事实、杜撰的案事例充斥全文,成为作者的论据,这种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同法律精神、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底线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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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人的观点、语言不能偏激。客观理性平和既是法律论理、法律逻辑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观点、法律语言的基本遵循,更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素养。但很不幸,文章的不少观点、语言,不是客观理性平和的,而是过于偏激。我们已经注意到,作者为了增加趣味性,使用了一些网络语言、影视作品语言,这些完全可以理解,甚至我们会认为作者具有比较扎实的语言功底,值得赞许,但涉及实质性问题时,使用这类语言就不能简单地用“调皮”、“淘气”来形容了,比如,文章指出,“在检察机关形成的局面是,越是不折腾、越是老实干活的越被漠视和被边缘化”,“一个人办案,一百双手在后面指手画脚”,再如“综合部门驱逐业务部门”等等,这些评价性的结论、论断过于偏激,既不严肃严谨,更不符合实际。

案管机制改革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进步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肯定会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总结提升,甚至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去完善,文章提出的一些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值得注意的个性问题及苗头,比如,案管部门需要突出重点强化管理监督主责主业而不能舍本逐末等等,需要各级院特别是案管部门改进和预防,但我们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这项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改革。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在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也将逐步推开,取消“三级审批模式”、“去行政化”是改革的基本措施和初步目标,进一步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是更高的价值追求,在此新旧机制交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特殊背景下,“授权”与“控权”平衡业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弱化行政化审批、权力下放不是不要监督管理,而是要不断强化和完善专业化的集中统一管理和监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管理监督真空,鉴此,案件管理监督在这场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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