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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XXXXXX

關於華東區諮詢服務業務

城市合夥人協議

中國·蘇州

二○一八年XX月XX日

目 錄

第一章 區域服務平臺設立方案 9

第二章 保證金、技術服務費和管理費............................................................ 10

第三章 組織架構................................................................................................ 11

第四章 業務發展................................................................................................ 12

第五章 收益分配................................................................................................ 13

第六章 特別約定................................................................................................ 14

第七章 陳述、確認、承諾及保證.................................................................... 16

第八章 不可抗力................................................................................................ 19

第九章 違約責任................................................................................................ 19

第十章 保密........................................................................................................ 20

第十一章 協議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 21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21

第十三章 通知.................................................................................................... 21

第十四章 一般規定............................................................................................ 23

城市合夥人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20XX 年 XX月 XX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蘇州市簽署:

甲 方: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手機和座機)

乙 方(合夥人-企業):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手機和座機)

乙 方(合夥人-個人):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手機)

緊急聯繫人及電話(夫妻或父母)

鑑於

1、甲方為綜合性諮詢服務企業,並隸屬於XXXX集團,擁有良好的行業口碑、綜合性技術和服務能力、豐富的商務資源和集團綜合資源支撐。

2、乙方在 華東區 有豐富的諮詢服務現場執行的人力資源、豐富的供應鏈資源、強的項目運營能力和良好的行業口碑。

3、乙方高度認同甲方的企業願景(成為服務於“大”零售行業的領跑者)、使命(讓我們中小型零售行業過得更“體面”)和核心價值觀(服務、誠信、務實、共享);並願意與甲方一起為之而奮鬥。

4、乙方願意成為 華東區 的城市合夥人;自願簽訂本協議(城市合夥人協議),並承諾在每個項目實際執行前,簽署項目執行承諾書;自願遵循甲方所要求執行的一切制度、規定、標準和流程(包括甲方公司下發的管理制度和針對具體項目的相關規定)。

甲乙雙方本著共同發展壯大的目標,通過友好協商,擬由甲方和乙方簽訂本協議,共同在 華東區 打造一個能為 華東區 客戶提供專業、高效、優質和一體的諮詢服務平臺。

第一章 區域服務平臺設立方案

1.1 甲方、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以上鑑於中甲乙雙方的表述,本著“優勢互補、合作雙贏、共同發展”以及“發揮所長、成果共享”的原則進行合作,同意設立 華東區 諮詢服務平臺,為此目的訂立本協議。

1.2 依本協議而成立的 華東區 諮詢服務平臺:

平臺名稱: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華東區服務平臺。

辦公地址:由乙方負責提供辦公場所及所有辦公設施。

人員配置:由乙方負責辦公人員和項目人員的配置,且該平臺所有人員勞動關係歸乙方所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成本支出:平臺一切日常運營成本和所執行項目的成本等支出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1.3 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授權華東區服務平臺以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名義及XXX諮詢品牌對外運營,乙方承諾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之規定,且自願獨立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所有違反責任和連帶損失(包含給甲方造成的品牌影響損失)。

1.4 華東區服務平臺的組織形式為6S服務加盟站點(提供項目規劃、項目人員配置、項目現場執行、項目結算收款、項目報告和項目投訴處理服務);甲方負責提供品牌和項目支持,乙方負責華東區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甲方以每個項目為單位,固定收取華東區服務平臺實際服務(執行)的項目合同金額的20% 作為甲方的收益分成,剩餘合同金額的80%

華東區服務平臺所有(舉例:項目A,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金額為10萬,甲方分得2萬,華東區

服務平臺分得8萬),乙方對華東區服務平臺的任何違法和合同糾紛所造成的債務承擔所有責任。

1.5 華東區服務平臺經營範圍:負責提供項目規劃、項目人員配置、項目現場執行、項目結算收款、項目報告和項目投訴處理服務等,並負責運營管理下屬省級平臺。

第二章 合作保證金、技術服務費和管理費

項目

一級

二級

三級

合作保證金

2萬

3萬

5萬

技術服務費(年)

6萬

4萬

2萬

管理費(年)

6萬

4萬

2萬

備註:

1、 合作保證金由乙方在簽訂本協議當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在本協議到期時,且確認乙方未違反城市合夥人協議項目執行承諾書和甲方要求遵守的制度流程中約定的條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返還;技術服務費由乙方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管理費用由乙方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有權隨時調整(每年調整一次)技術服務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乙方必須無條件遵守執行。

2、 甲方有權在續簽本協議時,調整合作保證金標準;且亦有權在本協議期內,隨時針對每個項目收取項目保證金。

3、 以上為甲方一般性標準,甲方可根據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調整,對於區域之間的不同標準,乙方無權質詢。

第三章 組織架構

3.1 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叄(3)名委員組成,其中甲方提名一(1)人,乙方提名二(2)名,委員提名人選經甲乙雙方確認後成為華東區服務平臺管理委員會委員。各方均同意並承諾對按上述方式產生的委員提名人選投贊成票。

3.2 管理委員會設主席壹(1)名,為華東區服務平臺總經理。主席在乙方提名的委員人選中推舉,各方均同意並承諾對按上述方式產生的主席提名人選投贊成票。甲乙雙方有權利以任何理由隨時撤換其提名的主席,並在其提名的委員人選中推舉新的主席。

3.3 華東區

服務平臺由總經理按管理委員會授權執行平臺日常運營和項目落地工作,並每月向管理委員會彙報各項目落地情況、平臺管理事項和目標等工作。

3.4 管理委員會必須每月按甲方所要求彙報事項,以書面形式如實地向甲方彙報,並無條件地接受甲方的任何質詢。

第四章 業務發展

4.1 華東區服務平臺設立後,其辦公地必須為固定地點,並符合甲方要求,主要負責提供項目規劃、項目人員配置、項目現場執行、項目結算收款、項目報告和項目投訴處理服務等工作(包括甲方要求的臨時性的關於項目執行和華東區服務平臺運營事項),並負責運營管理其區域下屬的各子服務平臺。

4.2 華東區服務平臺設立後,其為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加盟6S服務站點,其屬於加盟性質;需按本協議(

城市合夥人協議)、項目執行承諾書和甲方所要求執行的一切制度、規定、標準和流程(包括甲方公司下發的管理制度和針對具體項目的相關規定)執行華東區的項目服務,無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私自跨區域進行服務;甲方可根據業務的發展需要指派華東區服務平臺服務其他區域項目,同時也可以指派其他區域服務平臺服務華東區的項目,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和配合。

4.3 華東區服務平臺設立後,原則上,由甲方提供項目資源,乙方負責具體執行項目;同時,乙方也可利用服務平臺的運營接洽項目資源,但,必須事前書面通知甲方,並交由甲方直接與項目方簽訂合作協議及商務溝通,乙方不得與項目方有任何私下約定或協議(包含口頭和書面)。

4.4 華東區服務平臺設立後,其所有項目的收款均由項目方直接打款到甲方指定賬戶,乙方負責保證與項目方溝通協調按甲方與項目方簽訂的

項目合作協議所約定付款進度進行付款,如因乙方在執行項目所出現的問題導致合同款項無法收回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項目收取的所有資金由甲方負責管理,其全部資金收益歸甲方所有;

4.5 華東區服務平臺設立後,其執行的項目時,對外所有的“自稱”、“宣傳”、“服務”和“溝通”等均要以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華東區服務平臺名義,不能以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名義,乙方必須保證,且承擔因此違反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和連帶責任。

4.6 華東區服務平臺設立後,其執行的項目所涉及的第三方供應業務,由甲方及呱一呱集團各子公司承接,除非超出甲方及呱一呱集團各子公司業務範圍,可由甲乙雙方商討決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5.1 分配單位:原則上,甲乙雙方同意以單個項目作為收益分配單位;

5.2 分配條件:在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下,1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收益分配工作(包含但不僅限於資料審核、結算、審批、打款等)。

1、項目按甲方與項目方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執行完成,且項目方在項目完工確認書上簽字、蓋章;

2、項目合同款項全部收回;

3、乙方未違反本協議(城市合夥人協議)、項目執行承諾書和甲方所要求執行的一切制度、規定、標準和流程(包括甲方公司下發的管理制度和針對具體項目的相關規定);

5.3 預支:原則上,乙方在項目收益分配前不允許預支項目款,但是,如果乙方確實因項目執行資金週轉困難,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書面向甲方申請預支項目款。

1、預支款必須用於具體項目的執行;

2、項目收款比率必須超過60%;

3、預支款所用於的具體項目,乙方無任何被投訴事項;

4、乙方未違反本協議(

城市合夥人協議)、項目執行承諾書和甲方所要求執行的一切制度、規定、標準和流程(包括甲方公司下發的管理制度和針對具體項目的相關規定);

5.4 收益分配方案:原則上,按本協議第一章1.4條執行,但甲方有權隨時針對具體項目進行調整,如乙方不同意調整方案,甲方有權將此項目交由其他區域服務平臺執行,乙方無條件接受和配合。

第六章 特別約定

6.1 同業競爭

6.1.1 乙方承諾,在本協議期內,其不會私下承接一切與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業務相同和相似的業務(包括但不僅限於管理諮詢、培訓服務和廣告&營銷等),包含以乙方名義、乙方聯合第三方的名義和與乙方關聯的個人及公司名義;對於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未完工的項目(必須在簽訂本協議時,主動向甲方報備,否則甲方不予認可),乙方仍可繼續以乙方的名義繼續執行,與華東區服務平臺和甲方無關。

6.1.2 各方承諾,委派到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其自身及其關聯方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方供應鏈公司的股權(除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和在呱一呱集團各成員企業持股外)。

6.1.3 乙方承諾,在本協議解除後的3年內,不在華東區從與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業務相同和相似的業務(包括但不僅限於管理諮詢、培訓服務和廣告&營銷等),包含以乙方名義、乙方聯合第三方的名義和與乙方關聯的個人及公司名義(除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外)。

6.2 品牌和商標

6.3.1各方同意,關於按本協議第一章1.4條執行。

6.3.2如華東區服務平臺所需品牌和商標是甲方已經使用的品牌和商標,則甲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授權華東區新的第三方使用。

第七章 陳述、確認、承諾及保證

7.1 雙方確認、承諾並保證,其為根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續及營業狀況良好的企業或為根據中國的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自然人,依據中國法律和公司章程,其已獲得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所需的全部有效批准及授權,有權並有能力簽署及履行本協議;其訂立並履行本協議不會導致違反其公司章程,或違反其業已訂立或即將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或違反其對任何第三人業已做出的或即將做出的承諾,且不會導致本協議被法院、仲裁機構或政府機構認定為無效、撤銷或使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受到限制。

7.2 為本協議之目的並有效保障甲方的利益,除已向甲方明確披露的以外,乙方茲此向甲方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7.2.1 乙方承諾,XXX公司是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本協議簽訂時不存在被依法註銷、解散的事由或乙方個人擁有獨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7.2.2 乙方承諾,除已向甲方進行披露的外,本協議簽訂時乙方所有合同的履行均不存在法律糾紛,乙方不存在任何違約事項,不存在已經發生、已經收到書面通知的且尚未了結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

7.2.3 乙方承諾,乙方所有的客戶資源在華東區服務平臺設立後,全部嫁接到華東區服務平臺。

7.2.4 乙方承諾, XXXX公司已及時、適當地辦理了稅務登記,並按照中國稅收法律的規定繳納稅款(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不存在欠稅、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7.2.5 乙方承諾,在與簽訂本協議前,並無與第三方簽訂影響本協議執行的競業協議。

7.3 甲方承諾與保證,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

7.3.1 甲方是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被依法註銷、解散的事由;

7.4 各方保證各自做出的上述陳述、確認、承諾和保證是真實和正確的,且不會出現不真實或者不正確,不會發生任何違反本條並影響本協議效力之行為。若新發生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某一方保證不真實或不正確的事件,作出該保證的一方須將該事件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八章 不可抗力

8.1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凡各方在訂立本協議時對其發生不能預見,對其發生、進行或終止均無法抗拒、無法克服的事件且該事件對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產生實質性障礙的,均構成本協議項下之不可抗力事件。作為具體說明而非限制,該等事件包括:天災、大氣擾動、閃電、暴風雨、颱風、龍捲風、地震、滑坡、地層下陷、水毀、傳染病、罷工、閉廠、火災、洪水、戰爭、暴亂、爆炸、恐怖主義及禁運。

8.2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任何一方或各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應立即通知其他方,並於該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伍(5)日內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地相關行政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發生的書面確認證據。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叄拾(30)日內,如各方未能就繼續履行本協議達成補充協議,或對本協議進行修訂或變更,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其他方發出終止本協議之書面通知,其他方應在接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就是否終止該協議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做出答覆的,視為同意終止。

8.3 任何一方或各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或雙方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章 違約責任

9.1 本協議任何一方在本協議中所作的任何陳述、確認、承諾與保證是錯誤或不真實的,或該陳述、確認、承諾與保證並未得以及時、適當地履行,則應視為該方違約,或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或者未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責任、承諾或者保證,均構成本協議項下之違約(下稱“違約”)。

9.2 本協議各方如出現違約行為的,應在該違約行為發生或被知道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彌補其他守約方等所受到的損失,則不再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如逾期未能彌補上述損失的,則除了需要立即彌補上述損失外,還應立即支付違約金50萬元整。

9.3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本協議(城市合夥人協議)、項目執行承諾書和甲方所要求執行的一切制度、規定、標準和流程(包括甲方公司下發的管理制度和針對具體項目的相關規定)的任何條款,本協議自動解除,但必須繼續執行第九章9.2 條。

第十章 保密

10.1 除非事先得到雙方的書面同意,否則無論雙方是否達成本協議所擬簽署的最終交易文件,也無論本協議是否被終止或解除,雙方應當(且應當促使其股東/合夥人、董事、僱員及顧問)對本協議的內容以及所有從甲方取得的資料、信息和文件(“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技術或其他內容)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10.1.1 不得向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協議或其根據本協議取得的信息;

10.1.2 不得向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各方已在協商進行的合作項目事項,以及雙方協商或同意的任何信息或內容。

10.2 前條所述的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10.2.1 保密信息被披露時已經為公眾所知悉的;

10.2.2 保密信息被披露後,並非由於違反上述承諾的原因,公眾一般均可知悉的;

10.2.3 保密信息被披露前由相關方合法擁有的;

10.2.4 被法律、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機關或管理機關要求披露的;

10.2.5 被任何一方的已上市(或將上市)的關聯公司依照有關證券交易機構的要求披露的;

10.2.6 甲方因公司融資需要,甲方可按資方要求披露;

10.2.7 甲方因公司貸款或資金管理事項需要,甲方可按銀行或第三方中介披露;

10.2.8 為雙方本次合作之目的,雙方均可將本協議向其法律顧問和/或其他顧問披露的,但前提是該等顧問被告知並同意遵守本協議保密義務。

10.3 為避免任何疑義,本協議無論何等原因終止、解除,本條款繼續保持其原有效力,並且各方應確保其遵守本條款之規定。

第十一章 協議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

11.1 本協議在下列條件全部成就時生效:

11.1.1 各方簽署(簽字,蓋章)本協議;

11.1.2 甲方董事會審議通過本協議;

11.1.3 甲方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協議。

11.2 除本協議特別約定,對本協議的任何形式的變更、解除或終止,均應由各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方式作出。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12.1 本協議的解釋及執行均適用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法律。

12.2 若發生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任何爭議不能由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3 爭議未決期間,各方繼續擁有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其它權利並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相應義務。

第十三章 通知

13.1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進行的通知或通訊可以由個人寄送、認可的快遞、傳真或電子郵件送至以下所列其他各方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或一方根據本條規定通知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該按照以下規定來確定:

13.1.1 通過個人寄送的通知應被視為於個人送達之日被有效送達。

13.1.2 通過航空掛號信(郵資預付)寄送的通知應被視為於寄出(如郵戳所顯示)後的第7個工作日被有效送達。

13.1.3 通過航空快遞寄送的通知應被視為於寄出後的第3個工作日(如航空公司帳單所顯示)被有效送達。

13.1.4 通過傳真寄送的通知應被視為在寄出(如發送方的傳真機記錄的傳送確認所顯示)後的第1個工作日被有效送達。

13.1.5 為通知之目的,各方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如下所列:

甲方: 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收件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收件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第十四章 一般規定

14.1 完整協議:本協議構成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之事項所達成的完整協議,並將取代任何雙方就本協議事項作出的所有備忘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或者討論。

14.2 不棄權:本協議任何一方放棄或者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一項或多項權利不應視為其放棄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其他權利或在其他情形下亦放棄行使同樣的權利。

14.3 修改: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可訂立補充協議,該修改僅於雙方簽字蓋章後方產生法律效力。該等補充協議系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協議與其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4.4 可分性:若根據中國法律,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其他約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在不影響本協議實質內容及履行的前提下,其他條款仍然有效,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4.5 本協議正本壹式貳份,本協議雙方各執壹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下頁為本協議的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城市合夥人協議》之簽署頁)

甲方:蘇州XXX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章)

年 月 日

(本頁無正文,為《城市合夥人協議》之簽署頁)

乙方:XXXXX(章)

年 月 日

乙方:本人簽字+指模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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