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访工作中的不足及对策和工作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日益重视,信访工作得到不断强化,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更加畅通,解决问题的机制更加有效,许多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一些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有效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但是,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突出信访、疑难信访、缠访、闹访、群访等问题时,有时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信访工作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存在一些不足。社会在转型,各种新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地出现,信访问题是不可能没有的,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产生了,这是必然的。信访工作不可能消除信访这一社会现象,但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探索依法治访的实现形式,使各种问题得到有效化解、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得到很好地维护,才是信访工作的本职。就此粗浅谈谈当前信访工作中的不足及工作建议。

一、存在的不足

(一)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

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认识不够。信访条例不仅是规范信访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明确了信访工作职责。但是,不少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不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存在不少误解:有的认为只管搞好发展,信访工作是信访部门的事,由信访部门去办理和答复;有的认为“三跨三分离”信问题是事发地(部门)的事,对重点人员不落实稳控责任,即使有也是信访部门的事。由于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不够,当然重视就不够,不少地方对信访工作的重视传达在文件上,实现在讲话上,停留在心理安慰层面上。具体表现在:领导接访不到岗、包案问题不过问、信访工作人员被借调、信访工作经费不足、信访队伍缺乏交流的活力等方面。

(二)信访工作基层基础作用有待提升

信访工作不是独立的工作,它与基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依法行政、接访(走访)群众等工作密切相关,这些前沿基础工作做得好与坏,与一段时期的信访形势密切关联。一些乡(镇)没有认真落实领导定期接访和促进干部下访,使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没有及时很好地传达到群众中去,也没有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缺失了及时排查掌握矛盾纠纷的主动,丢失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从而没有及时、就地、有效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使问题“被小变大”,甚至升级或激化。一些部门负责人不接访群众,不认真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导致了一些群众“被上访”。少数部门和乡(镇),没有很好地依法行政,也是导致信访不断的原因之一。

(三)信访登记通报机制需完善

到省进京上访向地方政府施压,得逞无理的诉求,而出现“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正是由于没有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的解决程序进行而导致的。科学的通报机制,是信访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的保障,信访登记通报一旦偏向,会导致信访工作进入治标不治本无序的状态。《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属信访登记受理的范围,但是从国家、省、市经常把应当通过法定渠道主张诉求的事项进行登记并通报,使得下级信访机构原先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失去在信访人眼里的威信,助长信访人漫天要价,使得不该管的也得管,该管的却不去管,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混乱局面。可以说,上级信访机构在坚持《信访条例》方面是做得不够的。

(四)复查复核工作应加强和完善

由于复查复核工作没有很好地启动,使得一些按程序信访的群众不服初查结果,申请复查或复核时却得不到很好的回应,有的不受理,有的受理不作出正面答复,有的认为下面不该作出答复(或复查答复)将矛盾上交。上访人按规定的程序不能得到处理,被逼无赖又回归到市到省进京上访登记的老路上来,走入上访登记,下转、交办,拖着不办,只报情况,不作答复,访而未果,又往上访,再登再转这样周而复始的怪圈。目前的复查复核工作,一是一些地方还未启动,二是工作人员政策、法律素质良莠不齐,三是工作人员配置不够,四是复查复核结果通报和责任追究不力。

(五)信访秩序需依法治理

在实际工作中,对信访三级终结或程序性终结的信访问题,由于部分群众认知能力差,始终坚持胡搅蛮缠,甚至吵闹摔打,给予治安处罚又不够格,但又严重影响信访秩序。对待一些突出信访、疑难信访、缠访、闹访、群访等问题时,有时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存在依法处理难的问题。

(六)信访工作信息系统

现代社会是信息网络化的社会,信息的快速传递是其主要的特点,如果信访工作的步伐不适应这一要求,将会出现被动的局面。主要表现在越级上访情况的信息传递迟缓不对称、工作效能低下贻误时机、工作成本浪费大等方面的问题。

二、对策和工作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信访工作的再认识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习《信访条例》和“信访两规”的制度。一是将其纳入每年的中心组学习课题,提高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二是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任前到信访部门锻炼,明确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和责任主体;三是定期对领导干部开展信访知识培训,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只有认识到位,重视才会到位!

(二)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整合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调解中心资源,建立群众和信访工作办公室,配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量;乡镇领导定期接访群众制度化,把信访稳定的责任真正扛在肩上;干部定期下访,以农民夜校、群众夜话等形式为载体,主动掌握群众一段时期的思想动态,用社会主义的政策、法律、文化占领群众思想阵地,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和睦相处;县级部门要设立信访室,配强配齐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政策法律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使群众来访有人接,疑问有人答,问题有处理;定期对基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访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只有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强化,上访、越级访才会得到遏制,群体访和重点人员的稳控才可能有效掌控。

(三)完善窗口工作,重视群众工作,严格登记通报。国家、省、市信访机构接待群众来访的窗口应多设置,以强化群众工作。窗口接待要细心倾听群众诉说,耐心解释群众的疑问,认真梳理来访群众的诉求,分别对待处理:对已经或应当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的,应做耐心的解释疏导工作,讲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主张诉求,不得登记;对确属信访处理的问题,但未在下一级信访机构登记处理的越级上访者,也要向其说明情况,请上访人逐级上访处理,不得登记;对已经按程序终结(包括三级终结和逾期未提出复查、复核及涉法终结的问题),说明情况,劝其依法主张诉求,一律不予登记;对确属信访程序解决,但下一级不按时作出信访答复或复查、复核答复的问题,进行登记并严肃通报。但是,上一级信访机构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来了就登记,登记就通报,导致下级信访工作无序的状态。只有把窗口群众工作做够做细做足,把接谈登记关口把严把好把强,上下一致,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信访问题,才能有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从而促进良性信访。

(四)强化复查复核工作,追究信访问题办理不力(或错误)的主体责任。真正依法按规的信访,就是要把人力物力花在事要解决上来,引导上访群众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核,从而减少越级访、非正常上访,到市到省进京上访就会得到很好的遏制。

首先,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应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以避免信访问题的产生;其次,对初访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处理,提高办理质量,使问题化解在初信初访环节;第三,进入复查、复核等程序后,要及时回应,对经复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要查明原因,属违纪违法、失职、玩忽职守的要严肃通报,并追究责任,避免信访事项责任主体起初对群众切身利益诉求漠不关心和草率处理,同时也可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五)坚守政策法规底线,加强依法治访工作。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信访法律、法规的制度化建设,要健全信访法定程序,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检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对集访如何定量定性的问题值得探讨,如个访和群访的界定,不能简单以5人定量定性,上访中,主张诉求的利益单位往往是家庭,一家数(可能超过5人)人上访主张一个诉求(个案),从上访人数定量来看,登记一人也是可以的,群访、集体访的定量定性是否可结合家庭情况进行分析,只是简单登记人数进行通报是否妥当等;对缠、闹访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等是否可以在《治安处罚法》或《信访条例(法)》中得到明确,促进信访秩序的好转;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都应加快立法,建立信访法治制度、完善各项信访工作机制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有力保障。

(六)畅通网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信息系统

《信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对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及时化解信访问题,优化社会管理有很大的作用,期盼早日实现信访工作电子政务化。(杨邦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