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刀伤女同学因不满14岁获释 家长拒绝政府介入

初中生刀伤女同学因不满14岁获释 家长拒绝政府介入

赵女士向记者展示女儿小静获得的荣誉证书。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摄

时间已经过去快3个月,对于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赵芳(化名)女士来说,女儿遭受的那场飞来横祸,依然是挥之不去的梦魇。

3个月前,赵芳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学持刀抢钱。在尖刀的胁迫下,女儿被逼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学划下多处刀伤。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这位母亲发出椎心之问。她担心小男孩是否会再报复,更忧心女儿受创的心灵该如何抚慰。

花季少女遭遇飞来横祸

6月26日,这名花季少女的母亲选择在微博上讲述那段让人震惊的经历: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区的初二女生小静(化名),放学后回到自家楼下按电梯时,被躲藏在楼道里的小学同学黄某持刀挟持至4楼一间未装修的空房内。一个多小时后,小静在3楼平台上被发现时,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伤口。

6月27日中午,记者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魏站社区裕祺新城小区。

赵芳介绍,女儿在附近的一所中学上学,每天都是17时50分左右到家。3月30日晚,直到18时,女儿依然没回家。赵女士急忙下楼寻找。在监控里,她发现女儿17时43分进入了自家楼栋的楼道内再没有出来,也没有进入电梯。

赵女士随即发动朋友家属出来寻找并报了警。19时30分许,小区居民宋先生听到有人在3楼平台上喊“救命”。宋先生从3楼翻到平台上,看到了正躲在角落里直哆嗦的小静。救护车随即赶到将小静送往医院。

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小静入院诊断时全身多处刀伤,颈胸部刀刺伤、皮下气肿,纵膈气肿、积血,双大腿刀刺伤。

这一个多小时里,小静到底经历了什么?

根据小静的讲诉以及警方查证,她17时43分进入楼道,按下电梯后,对面的楼梯间里,突然冲出来一个持刀男孩黄某。黄某曾是小静的小学同班同学,现在也在同一所中学读初二。

黄某持刀将小静挟持,之后通过楼梯上到4楼一间未装修的房内,用刀将小静刺伤。因为没有抢到钱,黄某持刀逼迫小静脱掉衣服搜身……

趁着黄某到隔壁房间的机会,小静从房间窗户跳到3楼平台上,躲藏了起来,十几分钟后,小静被人发现。

女儿的受伤让父母伤心欲绝,而更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行凶者黄某当晚被抓获,但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赵女士回忆说,住院的16天里,女儿瘦了10斤;回家休养期间,以往活泼开朗的孩子变得寡言少语;在年级300名学生中,上一次考试排名29位的女儿,前几天考试到了40名之后,在家长会上哭出声来。

以前,在这个城乡接合部,孩子们上学都是结伴而行,记者在当地采访时了解到,这起突如其来的惨剧发生后,现在当地家长在孩子放学后基本都选择了接送。

初中生刀伤女同学因不满14岁获释 家长拒绝政府介入

黄某的撤案证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摄

施害者家长拒绝“政府收容教养”

6月27日,记者在孝感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见到了事件所在辖区孝天派出所刘所长。

刘所长对受害人家属微博中提及的事件经过大致认同。该分局官方微信6月27日下午发布的案情通报也显示:2018年3月30日19时48分,孝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高新区魏站社区裕褀新城有个孩子被人扔下来了。接到指令后,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孝天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迅速调查取证,连夜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004年9月出生,系未成年人)抓获。

通报称,经查,当日18时许,黄某趁被害人小静在裕褀新城17号楼等电梯之机,持一把剪刀将其挟持到401室,实施抢劫,并用剪刀将受害人小静刺伤。

关于网络上广受质疑的施害者没有被立案的问题,该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何理解?

对此,该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除了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对家庭不具备管教能力,确有必要收容教养的,办案单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书面申请”。

刘所长介绍,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问题,跟其父母进行了专门沟通,还介绍过相关管教所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也专门到相关机构去看过,但他最终没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养。之后派出所家访时,男生家长说孩子目前已没去上学,在家帮忙干活。

刘所长表示,事发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社区干部和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调,派出所在现场参与的至少有两次,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意见不合,至今未达成协议。目前,协调专班仍在全力做好协调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这条6月26日上午发出的微博一天内就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微博转发量累计达1.7万次,网友评论达9400多条。

“法律要与时俱进,制定法律时我国那个年龄阶段的大部分人确实心智尚不成熟。”网友“cici一笑”认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龄门槛也要相应改变。”

网友“迷失对白”评价,“对于未成年的过度保护往往会害了他,法律是要顾全大局,但是不能无限制地让某些不怀好意的人钻空子,不然就适得其反。”网友“平凡的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保护坏人犯罪的防弹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认为,“行为人的家长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另外案件发生在小区,小区物业管理者也有一定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表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按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按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汪明同时建议,受害人家长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其派出公益律师,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须加强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撤了之,要评估收容教养的“必要”性、责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给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和结案报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况和作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本报孝感7月1日电

新闻多一点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频频示警 少年司法体系急需与时俱进

有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赵芳女士家的遭遇不是孤例。

连日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去年6月,在该庭成立8周年之际,曾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

截至2017年6月,该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72件、二审案件173件,判处未成年罪犯234人;减刑假释案件1631件。从犯罪年龄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

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

这份白皮书同样提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湖北一县级区域公安局法制科一名警察也有同样的感受。他对该局3年里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办理的21起案件中,共同作案、多次作案现象普遍,严重暴力事件占比49.2%。

该名警察介绍,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都有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在实践中,基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这一客观现实,基层单位很难落实规定。

以他自己所在公安局为例,基层派出所、刑警队办案民警人均手头在侦在办案件两件以上,有的业务骨干甚至更多,“难以抽出专门力量区别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他分析说,由于基层“人少案多”局面多年难以改变,缺乏足够的精力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导致对未成年犯罪个体的帮教不深入,对未成年人群体的预防不到位,“没能实现‘挽救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前些年在派出所当民警时一个孩子的故事让他至今心痛不已。当时,这个10多岁的小男孩跟着爷爷从外地流浪到他的辖区,多次小偷小摸后被警方抓获,因为年龄原因屡屡被放,但是派出所除了跟他的爷爷嘱托之外,也没有太多精力深入地管教。几年后,小男孩渐渐长大,偷盗也变成了抢劫,最终被判刑。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认为,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中国收容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收容教养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

湖北省一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多年的专家表示,未成年人受伤害造成的心理问题更大,近年来,这样的惨痛事件屡屡发生,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建立。

与此同时,现在工读制度也改革了,不良行为少年送到工读学校需要监护人同意,“但现实情况是,现在没有哪个父母同意把孩子送到这种学校去,所以(工读制度)就形同虚设”。

在香港或者国外,这种不够入刑的,属于公安和社工衔接的教育范畴,但内地少年警务目前还是空白。

在他看来,台湾地区的司法模式值得借鉴:少年有不良行为但还不够入刑的,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少年警务介入;然后就有专门的社工组织对于不良行为孩子进行矫正;到了刑事司法阶段,检察院、法院再进行帮扶。

“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也曾呼吁,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一定要专业,比如应探讨是否设立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

宋英辉还观察到一个现象,北京的检察机关做了统计,在学校,违法犯罪的孩子劝退率在60%,劝退之后的复学率是23%。劝退之后大部湖北司法界前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未成年人保护专家表示,现在如孝感施害少年黄某事实辍学这样的状态,同样是把孩子推向犯罪的边缘,“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是对于受害方和施害者都有相应的保护和救助机制”。

李春生参与未成年人相关案件处理超过30年,近年来指导委员和志愿律师办理了不少类似案件,对此颇多思考。

在他看来,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对全体成员产生威慑作用,而现行责任年龄的划分恰恰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产生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犯罪要趁早”的念头。

同时,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现行刑法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在上世纪70年代是适合的,现在中国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他研究过不少案件的细节内容,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记者在孝感采访时,当地一民警同样惊叹于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个不到14岁施害者面对警察时的镇定自若。

李春生为此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在他看来,《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10岁降至8岁,已经为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甚至是依据。将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也随之降低有了现实可能性,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在去年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部牵头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论证会暨团中央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会上,刘宏艳、王家娟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发表达了类似观点。

“(很多孩子认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对他们从轻处罚甚至是免责,就等同放纵他们犯罪。”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说。王家娟提出,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次会议上,有专家提到了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这些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却还有意为之,就可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在这次会议上,宋英辉教授并不主张降低14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在他看来,如果机构不专业,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他更愿意呼吁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回应民众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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