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國恥!詳解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制度

123年前的今天,日本竊取釣魚島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1895年1月14日,日本明治政府秘密決定將釣魚島“納入日本領土”。1月21日,日本內閣再次討論,決定強行佔領釣魚島。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中國最早發現、命名並利用釣魚島。釣魚島,中國的!

昨天因為參加年會喝酒,晚上實在是沒有清醒的意識寫文章了,給大家說聲抱歉。

今天是一個很特殊的日子,卻不知道有多少人記得,但是不記得這個日子不要緊,因為釣魚島我們都記得!

這個島不大,只有3.91平方千米,位於北緯25°44.6′,東經123°28.4′,距浙江溫州市約358千米、福建福州市約385千米、臺灣基隆市約190千米,周圍海域面積約為17.4萬平方公里。而這不到四平方公里的土地,卻是所有中國人放不下的心結。總有財狼惦記!

今天,我們就先從法律的角度講一講,為什麼說釣魚島是我們的!

勿忘國恥!詳解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制度

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制度

我們先來看傳統國際法上的五種領土取得制度

第一.先佔。先佔是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先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先佔的對象必須為無主地,即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或被原屬國家明確拋棄。

(2)先佔應為“有效佔領”:首先,國家應具有取得該無主地主權的意思,並要公開地表現出來;其次,國家須對該地採取實際的控制,包括採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機構,標示主權等適當的行動。

18世紀以後,單純對無主地的發現行為,一般被認為僅構成一種暫時阻止他國佔領的初步權利,而上述實際或有效佔領才能構成先佔而獲得該土地的主權。有效佔領的方式和程度要求應符合各歷史階段中的人類活動水平。靜態地看,現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先佔的對象,因而,先佔原則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來澄清和解決某些歷史遺留問題。現在不存在先佔對象的原因是,地球上基本上找不到無主地了。

而我國在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鎮守福建的將領汪大猷在澎湖建立軍營,遣將分屯各島,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在軍事上隸屬澎湖統轄,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晉江管理。

即在南宋年間,我國已經對釣魚島實行了“有效佔領”,設立了行政機構,標示了主權。

第二.時效。這裡是指取得時效。傳統國際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這一概念,是指由於國家公開地、不受干擾地、長期持續地佔有他國領土,從而獲得該領土的主權。但是,由於這裡的時效不問該佔領本身是否非法,加上關於取得時效的期限未能確定這兩個問題,時效的適用歷來爭議很大。現在基本沒有普遍適用意義

1972年美國撤離琉球時,將釣魚島“行政管轄權”混合琉球“交給”日本,日本實際非法管轄該島。2012年9月10日起,中國政府部門對釣魚島及附屬島嶼開展常態化監視、監測。所以日本的佔有並不符合

不受干擾

同時,我國是不承認時效取得制度的。而我們知道,在國際法的適用原則上面,如果我國不承認這項制度,那麼別國就不可以以此項制度來要求我國適用。即,如果我不加入WTO,那你就不能以WTO的規則來要求我。就像之前菲律賓搞出來的南海仲裁案一樣,我們不接受,不參與,那麼仲裁結果什麼的,自然就與我們無關。

第三.添附。添附是指由於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現而使得國家領土增加,既包括河口三角洲、漲灘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圍海造田等人工添附。

人工添附不能損害他國的利益。添附歷來被認為是國際法中一項合法獲取領土的方式。

2017年11月3號,我們國家研製出了“造島神器”亞洲最大的絞吸挖泥船“天鯤號”,其中遠程輸送能力等性能居世界第一。所謂的“造島”便是添附的一種方式。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一下我國在南海圍海造陸,造島的消息,很喜人。而這種方式在國際法中是最最常用,也最被認可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

勿忘國恥!詳解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制度

造島神器天鯤號

第四.征服。征服也稱兼併,是指一國直接以武力佔有他國領土的全部或一部,並將其納入自己的版圖從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征服無須締結條約,但有效征服須滿足兩個條件:

(1)征服國有兼併戰敗國領土的正式表示;

(2)戰敗國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或戰敗國及其盟國表示屈服並放棄一切抵抗。

征服是以戰爭的合法性為基礎的,它顯然被現代國際法所廢棄。

5.割讓。割讓是一國根據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另一國。

割讓分為強制割讓和非強制割讓。

強制割讓是一國通過武力以簽訂條約方式迫使他國進行領土割讓,通常是戰爭或戰爭脅迫的結果。

而非強制割讓是國家自願地通過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他國,包括買賣、贈與及互換等。

強制割讓已隨著戰爭在現代國際法中被廢止而失去其合法性。非強制割讓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與日本簽署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島等作為臺灣“附屬島嶼”一併被割讓給日本。這個行為在現行國際法的規則下,是不合法的!

並且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了《開羅宣言》,堅持日本無條件 投降,剝奪日本自1914年“一戰”後在太平洋所佔領之一切島嶼;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 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 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對日受降典禮在臺北公會堂舉行,日本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兼臺灣總督安藤利吉在降書上簽名蓋章。被日本侵佔半個世紀的臺灣及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迴歸中國。

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發展

現代國際法對上述五種方式加以區別,其中符合當代國際法原則的方式仍然被繼續採用。此外,實踐中還產生了某些新的領土變更方式或方法。

1、交換領土。為了便於邊境管理和適應當地的歷史條件,有關國家在自願基礎上交換其部分領土這是符合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的。這裡說的交換,指的不單單是那種你給我一塊地,我給你一塊地的交換,也可以是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花錢買!美國拿下阿拉斯加用的就是這種方式。

2、全民投票。是指由某一領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決定其領土的歸屬。大家可以搜一下蘇格蘭公投,英國人可有意思了,哈哈哈哈。

3、收復失地。是指國家為恢復其對某些領土歷史性權利而收回被他國侵佔的領土。恢復領土主權可以採取武力方式,也可採取和平方式。如1997年7月1日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國家領土主權,就是採取和平方式。

4、還有一個民族自決的方式,只適用於殖民地獨立。

勿忘國恥!詳解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制度

今天講的是國際法方面的知識,但是我們要知道,國際法不像國內法,有保障實施的暴力機構。所以,落後就要捱打這句話永遠都適用。真正的正義當然存在於國際法的條文內,但國際法的適用範圍,卻只在東風快遞,使命必達的射程內。我是一個小律師,更是一箇中國人,願為法治中國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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