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望谟一农民为防贼持有火药枪被判刑

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持枪者在情绪波动、思维紊乱的情况下,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很容易将枪支作为作案的工具,造成严重后果。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非法持有枪支都将受到法律处罚。

2018年5月25日,望谟县公安局将罗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罗某因家中养有牛,以防牛被盗为目的,向陌生人购买一把火药枪来防贼。望谟县公安局在罗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把、铁砂、火花若干。经黔西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

2018年6月21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将罗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望谟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7月6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岑勤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