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上杭村民买了哥的房子,拆迁时麻烦来了

多年前上杭村民买了哥的房子,拆迁时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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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是常遇之事,

但是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

一定要慎之又慎,

尽量把合同各事项条款完善化,

免得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多年前上杭村民买了哥的房子,拆迁时麻烦来了

今年3月底,上杭旧县迳美村村民翁某兴来到上杭旧县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在的村整村搬迁,拆迁公司实地到我家测量,但拆迁办不给我办理,原因是我和我哥的房屋购买合同,只有我哥的签字,没有我哥的手印,而且我哥也要求分得补偿款。”翁某兴说道。听到这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觉得里面一定有“故事”。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带着翁某兴到隔壁的谈话室,坐下来,慢慢聆听翁某兴的诉求。

翁某兴

“在2010年,我与我的哥哥翁某展,双方协议,翁某展同意把自己在迳美村的一栋房屋卖给我,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之所以卖给我是因为当时我在村里未盖房子,而且我哥长期在上杭县城居住,比较少回来老家住,但当时少了个程序,没有在协议书上摁手印。”

多年前上杭村民买了哥的房子,拆迁时麻烦来了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翁某展电话取得联系。

翁某展

“当年我是把房子卖给了我弟弟,当时卖给他18万,并签了协议书,但我们那时还有口头协议:如果以后有什么拆迁补偿的,如果补偿25万,18万给他,剩余的一人一半,之前也有说过,毕竟还要回老家住,对于老家房子,我还保留了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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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更好的的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翁某兴、翁某展约定时间,组织第一次调解,双方到司法所调解协商。

调解进行时

调解期间,翁某兴也拿出当时签订的购房转售合同和土地使用审批表,对于其哥哥翁某展所说的口头协议,其不认同也认为无依据,而且合同上明显写明了,房屋的使用权已转翁某兴拥有……

翁某展对于签订合同,没有争议,但当时双方口头协议要承认,即使不承认,在合同书上,也没有其妻子签字,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买卖也只能其自己的那一半卖给了其弟弟,但其妻子的还是归她所有,所以拆迁补偿的时候,除去18万之后,剩余的钱两兄弟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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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也提出建议和意见:出于亲情和情理关系,翁某兴如果在得到拆迁补偿款之后,可以适当的补偿翁某展,但补偿多少,也要根据双方生活水平,如果补偿数额较大,也会加重翁某兴的家庭经济困难,因为在整村搬迁之后,还要再异地新建房屋及考虑后期生活、生产情况.....

由于当时双方争执比较厉害,也都没有退让的意思,司法所工作人员先暂停双方的调解,并做进一步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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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法律疑问

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矛盾纠纷及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司法所在4月份开展村级法律顾问工作期间,邀请黄桂泉律师进行面对面现场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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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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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房屋转售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于翁某展所说的口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不认同或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翁谋展所说的口头协议没有其他证据或证人在场作证,一般很难成立。

二是翁某展所说房屋转售合同没有其妻子的签字,房屋的使用权还有妻子的一半权利的说法,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因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如今过去了8年时间,在这期间内,作为翁某展的妻子如有任何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反之视为默认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翁某展没有调解的意愿,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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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让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司法所再一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黄律师参加本次调解,对翁某展所提出的诉求,也进行了一一解答,司法所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双方做工作,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翁某兴、翁某展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因迳美村整村搬迁,迳美村岗上路10号房屋补偿款归翁某兴方;

3.补偿款到账后三日内,翁某兴方需支付给翁某展方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4.房屋后坎有粉刷的归翁某兴方所有,未粉刷的后坎归翁某展方所有;

5.双方需要在房屋转售合同签字处补按手印确认;

6.翁某展方家庭成员如果提出异议,由翁某展方负责解决;

7.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房屋补偿款问题都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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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在房屋买卖中,还是应该多加注意,签合同尽量把有关事项说清楚,多留心一些细节的东西,以免之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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