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上杭村民買了哥的房子,拆遷時麻煩來了

多年前上杭村民买了哥的房子,拆迁时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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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賣是常遇之事,

但是在籤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

一定要慎之又慎,

儘量把合同各事項條款完善化,

免得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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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上杭舊縣逕美村村民翁某興來到上杭舊縣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我所在的村整村搬遷,拆遷公司實地到我家測量,但拆遷辦不給我辦理,原因是我和我哥的房屋購買合同,只有我哥的簽字,沒有我哥的手印,而且我哥也要求分得補償款。”翁某興說道。聽到這裡,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覺得裡面一定有“故事”。於是,司法所工作人員帶著翁某興到隔壁的談話室,坐下來,慢慢聆聽翁某興的訴求。

翁某興

“在2010年,我與我的哥哥翁某展,雙方協議,翁某展同意把自己在逕美村的一棟房屋賣給我,雙方簽訂了協議書,之所以賣給我是因為當時我在村裡未蓋房子,而且我哥長期在上杭縣城居住,比較少回來老家住,但當時少了個程序,沒有在協議書上摁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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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瞭解情況,司法所工作人員與翁某展電話取得聯繫。

翁某展

“當年我是把房子賣給了我弟弟,當時賣給他18萬,並簽了協議書,但我們那時還有口頭協議:如果以後有什麼拆遷補償的,如果補償25萬,18萬給他,剩餘的一人一半,之前也有說過,畢竟還要回老家住,對於老家房子,我還保留了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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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更好的的解決雙方矛盾糾紛,司法所工作人員與翁某興、翁某展約定時間,組織第一次調解,雙方到司法所調解協商。

調解進行時

調解期間,翁某興也拿出當時簽訂的購房轉售合同和土地使用審批表,對於其哥哥翁某展所說的口頭協議,其不認同也認為無依據,而且合同上明顯寫明瞭,房屋的使用權已轉翁某興擁有……

翁某展對於簽訂合同,沒有爭議,但當時雙方口頭協議要承認,即使不承認,在合同書上,也沒有其妻子簽字,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買賣也只能其自己的那一半賣給了其弟弟,但其妻子的還是歸她所有,所以拆遷補償的時候,除去18萬之後,剩餘的錢兩兄弟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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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全面瞭解情況之後,也提出建議和意見:出於親情和情理關係,翁某興如果在得到拆遷補償款之後,可以適當的補償翁某展,但補償多少,也要根據雙方生活水平,如果補償數額較大,也會加重翁某興的家庭經濟困難,因為在整村搬遷之後,還要再異地新建房屋及考慮後期生活、生產情況.....

由於當時雙方爭執比較厲害,也都沒有退讓的意思,司法所工作人員先暫停雙方的調解,並做進一步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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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法律疑問

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矛盾糾紛及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司法所在4月份開展村級法律顧問工作期間,邀請黃桂泉律師進行面對面現場解決疑難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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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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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房屋轉售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對於翁某展所說的口頭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不認同或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據翁謀展所說的口頭協議沒有其他證據或證人在場作證,一般很難成立。

二是翁某展所說房屋轉售合同沒有其妻子的簽字,房屋的使用權還有妻子的一半權利的說法,是沒有合理依據的,因為合同簽訂時間為2010年,如今過去了8年時間,在這期間內,作為翁某展的妻子如有任何異議,可以依法提出,反之視為默認行為,也就是說如果翁某展沒有調解的意願,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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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讓當事人雙方的矛盾糾紛進一步升級,司法所再一次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並邀請黃律師參加本次調解,對翁某展所提出的訴求,也進行了一一解答,司法所工作人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為雙方做工作,最後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協議:

1.翁某興、翁某展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2.因逕美村整村搬遷,逕美村崗上路10號房屋補償款歸翁某興方;

3.補償款到賬後三日內,翁某興方需支付給翁某展方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元);

4.房屋後坎有粉刷的歸翁某興方所有,未粉刷的後坎歸翁某展方所有;

5.雙方需要在房屋轉售合同簽字處補按手印確認;

6.翁某展方家庭成員如果提出異議,由翁某展方負責解決;

7.協議簽訂後,雙方就房屋補償款問題都不得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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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在房屋買賣中,還是應該多加註意,籤合同儘量把有關事項說清楚,多留心一些細節的東西,以免之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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