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偵查中什麼是批准逮捕?偵查、審查階段辦案期限如何規定?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那麼關於批准逮捕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對於刑事案件而言,如果是需要逮捕的話,那麼就要先申請,其後再逮捕,也就是要批准逮捕。

在刑事偵查中什麼是批准逮捕?偵查、審查階段辦案期限如何規定?

批准逮捕的法律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在刑事偵查中什麼是批准逮捕?偵查、審查階段辦案期限如何規定?

刑事訴訟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多久,最長期限又是多久?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辦理期限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如下所示:

(一)審判期限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3、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強制措施期限

1、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2、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3、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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