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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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刑事詐騙指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方形的正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分別歸屬於不同的法律調整範圍,二者具有本質區別。

某些特定情況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中可能包含一定程度的民事欺詐,而民事欺詐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轉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行為。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二者在主觀方面均具有故意,但這二者“故意”的具體內涵存在明顯區別,具體表現在故意的時間、內容、形式、形態及目的上。

從故意形態上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有且僅有一種故意形態即直接故意,民事欺詐行為的故意形態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從目的上看,刑事詐騙犯罪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犯罪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不考慮行為人是否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僅要求行為人因採取了欺詐的手段導致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或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從故意產生的時間來看,刑事詐騙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可以是事前、事中或者事後三種情形,而民事欺詐行為因受故意內容的限制,其故意產生的時間可能是事前也可能是事中,但不能是事後。

從客觀角度分析,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也存在很大區別。

其一,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內容上表現為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誠意,其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人則是希望通過欺騙的方式或不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違背公平原則,但其並無不履行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的本意;

其二,民事欺詐行為方式多於刑事詐騙犯罪,只要其行為足以妨礙對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可構成欺詐;

其三,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行為的完成形態上表現為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四種形態,而民事欺詐行為在直接故意的情形下只存在既遂形態,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不存在既遂,只存在民事欺詐是否成立的問題;

其四,刑事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系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民事欺詐侵犯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行為的自由和平等;

最後,二者的法律後果存在明顯區別,刑事詐騙犯罪的法律後果系受到刑事處罰,而民事欺詐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多樣的,例如返回財產、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


私律


再多的理論上區別對於實踐而言都是無用的。實踐中二者很難區分,在我看來只有兩種區別:

第一,救濟手段的不同。萬一通過民事欺詐中行使撤銷權,請求損害賠償等手段仍然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時,可以請求檢察院就詐騙類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方法予以救濟,此為終極救濟手段。

第二,構成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相較刑事詐騙而言構成更為寬鬆,比如沒有欺詐財產數額的限制。而刑法中有關詐騙類的犯罪構成要件十分嚴格,具體司法實踐中必須符合罪行法定原則,牢牢加以把握。比如詐騙罪有數額的限制,詐騙2000元以上的通常才予以處罰。

總而言之,儘量少用刑事詐騙規定,維護人際關係和諧。如果民事手段無法解決,那就讓國家出面,以刑事手段打擊犯罪分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全王式毀滅


民間簡易分析:刑事案件是指以欺騙國家機構或有國家背景人物或機構為前提者。。。民事案件是指以欺騙百姓個人而未引起民憤或媒體曝光者,(其中含有一項特異型:詐騙者屬國家機構或有國家背景的人物或機構)都屬於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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