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連結」侵權問題之研究

1、包含“人物”的圖片

媒體報道或者公眾號文章中使用的圖片通常會使用一些人物的照片作為鏈接,而當這些照片所呈現的人物面部特徵完整清晰並足以使公眾辨認出照片中特定的人物時,依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擅自使用該圖片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權。如該圖片滿足作品構成要件,可能同時構成著作權侵權。

那麼,使用 “劇照”是否存在侵權問題,司法實踐認為若劇照能清晰再現表演者的面部形象特徵,則演員對劇照享有肖像權,同時,劇照本身可能構成攝影作品,因此,擅自使用劇照可能侵犯肖像權、著作權。如在“唐嫣訴北京搜房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中,海淀法院即認為劇照是著作權與肖像權的綜合體。[i]而如果劇照所體現出來的人物形象不能真實反映演員原型形象,則演員對劇照不享有肖像權。

此外,包含人物的圖片因其具有人物指向性,故而當文章內容包含消極信息時,極有可能對圖片中的人物造成不良影響,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名譽權侵權。如在“李某訴海南企聯會議會展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企聯公司’)侵犯肖像權、名譽權一案”中,南京市建鄴區法院即以網站將李某著泳裝的照片作為“掃黃新聞”配圖使用認定其構成名譽權侵權。

2、不包含“人物”的圖片

使用不包含具備肖像特徵的人物的圖片是否侵權取決於其是否滿足作品構成要件,如果滿足,則可能會侵犯著作權,反之,不構成侵權。然而實踐中因對於攝影作品等的構成要件要求相對較低,如在“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徐彙區法院認為:“涉案圖片雖取景於簡單菜品或場景,但卻是拍攝者通過對決定圖片拍攝結果的諸多因素如拍攝對象、角度、曝光、構圖等作出積極選擇,而最終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已經達到了攝影作品應當具備的智力創造性的最低要求。”[iv]因此,無論是否包含“人物”,圖片本身構成作品的可能性較大,擅自使用他人圖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3、反映新聞事件的照片

如果編髮或轉載的新聞使用了他人拍攝的照片,而該照片本身反映了時事新聞內容,則對該照片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權呢?這裡需要分析反映時事新聞的照片是否屬於時事新聞。在“北京慧聰建設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與北京東星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中,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就攝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內容系反映時事,通常亦體現了拍攝者對於拍攝時機、角度、構圖等的選擇,具有作品的獨創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傳播時事性消息或相關事實所必需。因此,涉案照片不屬於時事新聞”。[v]因此,反映時事新聞內容的照片亦可構成作品,擅自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權。

“圖片鏈接”侵權問題之研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