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链接”侵权问题之研究

1、包含“人物”的图片

媒体报道或者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图片通常会使用一些人物的照片作为链接,而当这些照片所呈现的人物面部特征完整清晰并足以使公众辨认出照片中特定的人物时,依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擅自使用该图片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如该图片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可能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

那么,使用 “剧照”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司法实践认为若剧照能清晰再现表演者的面部形象特征,则演员对剧照享有肖像权,同时,剧照本身可能构成摄影作品,因此,擅自使用剧照可能侵犯肖像权、著作权。如在“唐嫣诉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海淀法院即认为剧照是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综合体。[i]而如果剧照所体现出来的人物形象不能真实反映演员原型形象,则演员对剧照不享有肖像权。

此外,包含人物的图片因其具有人物指向性,故而当文章内容包含消极信息时,极有可能对图片中的人物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如在“李某诉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企联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一案”中,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即以网站将李某着泳装的照片作为“扫黄新闻”配图使用认定其构成名誉权侵权。

2、不包含“人物”的图片

使用不包含具备肖像特征的人物的图片是否侵权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如果满足,则可能会侵犯著作权,反之,不构成侵权。然而实践中因对于摄影作品等的构成要件要求相对较低,如在“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虽取景于简单菜品或场景,但却是拍摄者通过对决定图片拍摄结果的诸多因素如拍摄对象、角度、曝光、构图等作出积极选择,而最终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已经达到了摄影作品应当具备的智力创造性的最低要求。”[iv]因此,无论是否包含“人物”,图片本身构成作品的可能性较大,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

如果编发或转载的新闻使用了他人拍摄的照片,而该照片本身反映了时事新闻内容,则对该照片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呢?这里需要分析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在“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因此,涉案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v]因此,反映时事新闻内容的照片亦可构成作品,擅自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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