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那点事

夫妻债务那点事

夫妻债务那点事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1. 共债共签。

离婚后,某一天突然有人找上门来追你还钱,当时肯定是一脸懵的状态,无缘无故就跑出一个债权人,莫名其妙被负债,原因竟是前夫或前妻在离婚前在外举债。这种情况在之前你是必须承担责任的,虽然很不情愿但还是得还。

2003年最高法出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被负债"一方不公平,被负债一方也很难举证。例如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夫A与妻B原本关系很好,婚姻和谐美满,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经常闹矛盾,甚至大打出手,夫A向好友C串通借钱20万,后离婚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妻B需要承担相应债务份额,达成了夫A的目的。剧情虽然很狗血,但生活中类似的实例太多了。

新的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需要有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样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权人的负担,也能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

二、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我不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债务那点事

【注意"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

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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