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兇手未滿14歲被撤案

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微信公眾號孝感高新公安6月27日公開通報稱,今年3月30日,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刺傷。

警方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事情發生後,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社區幹部和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進行協調。

張某的母親鄧小莉(化名)在網上曝光說,女兒和黃某系同年級學生,當日黃某將女兒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還逼迫女兒脫光衣服。(下圖)

湖北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兇手未滿14歲被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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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兇手未滿14歲被撤案

據網上了解,目前雙方至今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未滿14週歲,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像這樣的情節,我們已經不止一次憤怒了,比這更嚴重的案子,我們也都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發幾句牢騷,而沒有辦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圍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項嚴重暴力罪行時,才負刑事責任。而行兇者未滿14週歲,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所以不能立案。

因為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派出所放人,也是無奈之舉,也是不得不這麼做,這裡面沒有徇私枉法等行為,理解警方。

但是,針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聽之任之。可以在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的基前提下,對於嚴重暴力犯罪,可以根據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剝奪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事豁免權。

另外,也可以在維持未成年人犯罪規定的前提下,由犯罪者的監護人,按照成年人犯同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代替未成年人承擔相應的連帶刑事責任。這樣,既可以讓罪犯受到間接懲罰,又可以督促家長對未成年人盡好相關的教育、監護義務,避免犯罪行為的發生。

我們的法律法規必須與時俱進。舉個例子比如說交通法那是逐步完善!那一條條增加的交通法律條文是一起起交通事故,一片片鮮血,甚至一條條鮮活的生命換來的。增加或者改動法律條文是為了制止違法,制止犯罪!保護無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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