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考試:民法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識梳理

【導讀】

山西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民法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識梳理》,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當中,民法關於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制度雖然不難,但是有些細的內容如果不注意,也會造成失分的情況,為了幫助大家備考,今天將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內容給大家梳理下,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一、宣告失蹤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的制度。

(二)條件

1.下落不明法定期限是兩年,起算點是失去音訊之日,戰爭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之日起計算。

2.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比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

3.公告期3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事實確認,法院宣告失蹤;如未確認,法院駁回申請。

(三)效力

設定財產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制度。

(二)條件

1.下落不明普通期間為4年,發生意外事件期間為2年,意外事件+有關機關證明立即申請,不受2年限制。

2.利害關係人申請,如親屬,債權人,債務人。

3.公告期:普通期間4年和意外事件2年的公告期是1年,意外事件+有關機關證明公告期是3個月。

(三)效力: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1.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可以另行締結婚姻關係。

2.子女收養關係,其配偶可以當方決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

3.財產關係,被宣告死亡人的債務進行清理,繼承關係開始。

4.被宣告死亡期間的行為效力,被宣告死亡推定自然死亡。若實際生存,其實施的法律行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向牴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行為為準。

(四)撤銷的效力

1.婚姻關係: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2.收養效力: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3.財產關係:善意申請人返回原物或補償,惡意申請人,返還原物與孳息,有損失需賠償。

總結:

法律知識考試:民法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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