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和员工必读 息息相关 最高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权威答复

近期在查阅各参保人的咨询的时候,发现很多参保人不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认定的条件,由于工伤认定需工伤部门进行权威认定才能得出结论。针对各地有争议的情况,小智搜集了最高法院对大家最关心的部分案例的答复供大家参考。

1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2014】行他字第2号)

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2】行他字第13号)

3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010】行他字第236号)

4

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2008】行他字第2号)

5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7】行他字第9号)

6

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行他字第6号)

7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006】行他字第12号)

8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2005】行他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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