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京舉行 栗戰書主持並作關於檢查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慄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並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167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慄戰書在作報告時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堅決向汙染宣戰,力度之大、措施之實、成效之明顯,前所未有。圍繞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指示要求,5月至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大氣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組分赴8個省區開展檢查,同時委託23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自查,實現了執法檢查全覆蓋。從法律實施的總體情況看,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明顯增強,大氣汙染防治的法治保障進一步強化,依法推進大氣汙染治理工作力度不斷加大,但還存在結構性汙染問題較為突出、部分配套法規和標準制定工作滯後、大氣汙染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重點領域大氣汙染防治措施執行不夠有力、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強、法律責任不落實等主要問題。

慄戰書指出,打贏藍天保衛戰是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要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全面有效實施大氣汙染防治法,加快制定配套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進一步強化科技支撐,堅持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汙染,用法治的力量保衛藍天,為提升生態文明,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美麗中國作出貢獻。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提升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草案的議案。環境與資源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作了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曹建明、張春賢、沈躍躍、吉炳軒、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武維華,秘書長楊振武出席會議。

國務委員王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等列席會議。

大氣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直擊六大問題

7月9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慄戰書委員長作了關於檢查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慄戰書說,把大氣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作為今年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目的是通過法律實施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實施,推動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突出環境問題,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汙染,用法治的力量保衛藍天。

據介紹,這次執法檢查有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檢查組帶頭宣講,並號召各方面以實際行動確保黨中央關於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是始終堅持“依法”原則,執法檢查全過程、各方面都以法律為依據為準繩。

三是充分發揮“法律巡視”監督利劍作用,敢於動真碰硬,開展隨機抽查,深入查找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四是創新檢查方式,召開五級人大代表和群眾代表、專家學者座談會,傾聽民意、集中民智;把重要的法律條款梳理為調查問卷,推動政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學法用法普法;同省(區)人大常委會就法律實施情況初步交換意見,上下協力推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

報告列舉了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中存在的六大問題——

(一)結構性汙染問題較為突出

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防治大氣汙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檢查中發現,部分地區產業結構偏重、佈局偏亂,能源結構調整不到位,運輸結構不合理,成為大氣汙染的主因。內蒙古包頭市重化企業圍城,全市建成區面積不足總面積的1%,但集聚了全市約90%的鋼鐵產能、89%的火電裝機和90%的稀土產量。“2+26”城市、長三角、汾渭平原等區域的單位國土面積煤炭消耗量是全國平均水平的4—6倍。以柴油車為主的公路運輸承擔了全國約78%的貨物發送量、48.6%的貨物週轉量,柴油貨車汙染排放佔機動車排放總量的60%以上。

(二)部分配套法規和標準制定滯後

大氣汙染防治法要求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尚未出臺。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沒有落實。不少大氣汙染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規。

標準體系不完善。大氣汙染防治法明確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但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缺失。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但是,當前執行的《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還是上世紀90年代發佈實施的,嚴重滯後。

(三)大氣汙染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大氣汙染防治法明確要求排放工業廢氣的企業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但許可證發放範圍沒有涵蓋全部排汙企業,部分企業固定汙染源未納入監管。

大氣汙染防治法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但一些東中部區縣和西部大氣汙染嚴重城市監控點少、監控網布局不合理。個別地方環境質量監測弄虛作假。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檢查中發現,有的企業監測數據不準確,影響治汙實效。陝西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檢查組現場檢測發現測量濃度與標準樣品濃度差異遠超誤差範圍,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重點領域大氣汙染防治措施執行不夠有力

工業汙染控制力度不夠。一些地方存在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散亂汙”企業和產業佈局不合理的企業群,治汙設施簡陋甚至沒有治汙設施,不能達標排放。

民用散煤汙染控制不力。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但目前散煤燃燒效率低、汙染重,我國北方地區每年冬季取暖消耗2億多噸散煤。

機動車汙染和油品質量監管不到位。大氣汙染防治法對機動車汙染控制、車輛監管、油品質量等作了專節規定。一些重型柴油車未安裝汙染控制裝置或者汙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個別地方存在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數據造假現象。

(五)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強

執法監管不到位。大氣汙染防治監管中存在職能分散、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等問題,部門協調聯動、考核問責等工作機制尚未健全。比如,在機動車汙染防治中,有的地方公安、環保、交通等部門配合不力,排放不達標車輛長期行駛無人監管。

司法保障作用發揮不充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犯罪主體認定、證據採信標準等方面理解不一致。不同地區對刑事處罰標準掌握不統一。大氣汙染違法行為調查取證難,鑑定機構少、費用高、週期長,環境司法技術支撐能力不強,影響司法辦案效率。

(六)法律責任不落實

政府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不少地方主動承認治理工作存在“上熱、中溫、下冷”現象,汙染治理壓力和責任逐級遞減及“政熱企冷”等問題較為突出。

企業治汙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大氣汙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部分企業汙染防治不主動、不自覺,管理粗放,設施不健全,超標排汙問題突出。一些企業採取“晝伏夜出”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偷排等現象屢禁不止,甚至被責令停產整治卻違法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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