灕江禁漁期進行非法捕撈?檢察官絕不答應!

每逢春季,魚類開始繁殖、生長,非法捕撈也處於易發、高發期自2017年起灕江禁漁期時間延長至4個月,禁漁時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範圍為灕江流經桂林市、靈川、陽朔、平樂的幹流及重要支流,漁政部門每年進行宣傳,但仍有少數人無視國家禁捕規定在灕江水域偷偷從事非法捕魚、電魚活動嚴重破壞灕江生態環境

案 情 回 顧

灕江禁漁期進行非法捕撈?檢察官絕不答應!

2018年4月9日凌晨,鄧某和“老鬼”攜帶電魚設備駕駛竹筏在廣西桂林市七星區虞山橋上游300米處往下游至民族風情園前水域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時,被漁政等聯合執法人員當場抓獲,同案疑犯“老鬼”在逃,繳獲電魚設備一批、竹筏一艘、漁獲物10.9公斤。

灕江禁漁期進行非法捕撈?檢察官絕不答應!

同日移交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立案偵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政指揮中心認定,鄧某使用的捕魚設備屬於電魚設備,其行為屬於非法電魚行為。鄧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設備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目前,鄧某已被七星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桂林山水甲天下”,灕江是大自然賜予我們的財富,是整個大桂林的生命線。為了保護好灕江流域生態環境,自2017年公益訴訟工作開展以來,七星區檢察院以依法推進公益訴訟工作為契機,對非法排汙、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採挖沙石等活動開展專項監督。

灕江禁漁期進行非法捕撈?檢察官絕不答應!

以案說法·禁漁小知識

【電捕魚的危害】

首先,電捕魚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性,電極產生的擴散電流會導致所觸及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危害面廣;其次,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其性腺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傷,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其種群繁衍;再次,電捕魚對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水生食物鏈遭受破壞,危害湖泊生態安全;最後,遭電擊死亡但未撈取的水生動物沉入水底,腐敗變質,汙染水環境。

【相關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檢察官呼籲:希望廣大市民在禁漁期內不要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讓我們共同保護灕江,保護我們的母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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