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案一審宣判

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年7月1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案,對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虞海燕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及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李巖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563萬餘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賄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虞海燕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

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一审宣判

(虞海燕資料圖)

虞海燕,男,漢族,1961年7月生,浙江義烏人,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冶金系冶金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

1982年8月,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冶金系鍊鋼專業畢業後,先後在新疆鋼鐵公司鋼研所、酒泉鋼鐵公司鍊鋼廠、酒泉鋼鐵公司計劃處工作;

1992年12月,先後任酒泉鋼鐵公司鍊鋼廠副廠長、公司生產調度處副處長、鍊鋼廠廠長;

1998年12月,任酒泉鋼鐵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處處長;

1999年10月,先後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黨委常委、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2002年12月,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黨委常委、總工程師;

2004年12月,任甘肅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7年6月,任中共天水市委書記;

2008年3月,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1年5月29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任命為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2年4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副省長;

2012年10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副省長、蘭州市委書記;

2013年1月,任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

2016年10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年11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

2017年1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簡歷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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