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參考」電商平台跨境代購的智慧財產權啓示

電商平臺上的跨境海外代購

不得侵害境內商標權人的權利

「案例參考」電商平臺跨境代購的知識產權啟示

裁判要旨

一、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在境外合法生產銷售的商品在進入中國境內時,還應當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境內商標權人的權利。

二、在電商平臺上從事跨境代購業務的代購者對其代購的商品在進入中國境內時是否可能侵害境內商標權人的權利,應當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相關義務的,則應當按照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情

原告:德克斯戶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克斯公司)。

被告:胡某。

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

原告德克斯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雪地靴生產商,其旗下“UGG”品牌風靡全球。其中第880518號

「案例參考」電商平臺跨境代購的知識產權啟示

商標已在中國依法註冊,國際分類第25類,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類。該商標經過廣泛使用和宣傳,在同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並已被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6年9月,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胡某在被告淘寶公司經營的淘寶網上開設了“小粉兔澳洲專業代購”網店,該店對外銷售的部分鞋類商品未經原告的許可,標註了

「案例參考」電商平臺跨境代購的知識產權啟示

標識。原告特委託代理人通過公證購買的形式對前述侵權事實予以證據保全。

原告認為,被告胡某以經營為目的銷售標有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標識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且侵權惡意非常明顯。被告淘寶公司經營的淘寶網站未盡審查義務,客觀上為侵權產品提供了網絡銷售平臺,應予制止。此外,被告的侵權行為不僅導致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追究其侵權責任產生了調查費用、維權費用等大量費用損失,同時對原告商標信譽也造成了負面影響,使原告擁有的無形資產價值遭受到難以估算的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胡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案例參考」電商平臺跨境代購的知識產權啟示

冊號880518)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被告胡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0萬元(包括因調查及追究被告的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律師服務費及其他損失);3.被告淘寶公司立即刪除淘寶網上“小粉兔澳洲

「案例參考」電商平臺跨境代購的知識產權啟示

專業代購”店鋪(淘寶會員名:游泳的小蕊)有關被訴侵權產品的所有相關信息;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因涉案商品鏈接已經不存在,原告德克斯公司放棄針對淘寶公司的訴請。

被告胡某答辯稱:1.胡某並不具有侵權故意,更不具有惡意,其接到傳票和訴狀後積極溝通調解,並對網店涉案及可能侵權的所有商品進行了調整。2.胡某不同於普通銷售中間商,沒有囤積貨物銷售,而是根據指定前往購買,根據具體情境不同甚至不構成侵權主體。希望法院區別對待代購和銷售行為。3.胡某代購是為女兒出國留學補貼家用,並非專職從事商業活動。原告所訴金額遠超出其承受能力,請法院結合胡某個體工商戶的情況和家庭情況予以考慮。4.很多人並不清楚ugg是商標還是通用名稱,ugg的品牌定位在於澳大利亞血統,部分人群因此陷入認識誤區。5.基於第4點,不能對個體工商戶苛以過高的義務,請法院免於或減輕胡某的賠償責任。

審判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德克斯公司系第880518號“UGG”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狀態穩定,故其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德克斯公司主張胡某銷售侵害上述涉案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侵害其涉案商標專用權。胡某抗辯稱其系根據下單人的指示實施的代購行為,並非銷售行為,不應構成侵權。本案中,胡某發佈的商品名稱中明確標註為“代購”,及提醒“此商品為代購服務,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淘寶公司亦確認涉案商品確實發佈在代購商品類目項下。按照淘寶網規則,代購服務是指賣家根據買家的委託,在海外及港澳臺代為購買指定的商品(該商品為非現貨)的服務。淘寶代購與傳統的代購的區別點在於,傳統代購一般是委託人提供需代購的商品信息,代購者根據指示完成代購事務,而淘寶代購則是代購者預先發布可提供代購的商品信息,再根據下單情況完成代購行為。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胡某通過淘寶網預先發布帶有涉案標識的代購產品信息,並代購帶有涉案標識的產品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原告下單的涉案兩款產品中分別帶有

「案例參考」電商平臺跨境代購的知識產權啟示

「案例參考」電商平臺跨境代購的知識產權啟示

標識,該些標識明顯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而該標識中“UGG”部分突出醒目、顯著,屬於涉案標識中的主要識別部分,該部分與原告的涉案商標完全相同,相關公眾極易產生混淆,因此屬於近似商標。原告主張侵權的其他三款產品上,在展示的商品實物圖片中也顯示實物中帶有突出醒目的“UGG”標識,同理,也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而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與被訴侵權商品屬於相同商品。原告確認涉案產品均非其生產或其關聯公司生產。本案存在的爭議在於涉案產品系購自澳大利亞,而原告在澳大利亞並未取得涉案商標專用權。知識產權具有地域屬性,涉案產品在澳大利亞可能屬於合法產品,但其自澳大利亞進入中國境內,即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不得侵害中國商標權人的權利。按照上述論證,涉案產品進入我國即屬於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且易造成混淆的侵權商品。雖然按照淘寶網規則,胡某實施的系代購行為,但是胡某並非單純的根據下單人的任意指示完成代購行為,而是其先發布可提供代購的澳大利亞商品信息,下單人根據其發佈的信息進行下單確認。由此表明,胡某系專門從事跨境代購業務的代購者,其在通過跨境代購經營行為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有義務審查其預先提供的國外代購商品是否可能侵害國內權利人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的涉案商標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從胡某發佈的小店介紹中也可得知其對於澳大利亞本土的UGG產品有一定的瞭解,其應當知道澳大利亞UGG與原告生產的UGG產品系出自不同權利人,其仍然通過淘寶網展示涉案商品信息並實施代購行為,使得普通消費者極易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因此。胡某通過淘寶網展示涉案代購商品信息並實施代購涉案產品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所規定的侵害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鑑於涉案商品鏈接均已不存在,原告的第一項訴請已無事實基礎,法院不再支持。關於賠償損失的數額,德克斯公司主張適用法定賠償,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德克斯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同時,該院注意到如下事實:1、胡某實施的是個人代購行為,涉案五款產品的代購數量較低;2、德克斯公司為維權支出購物費,並進行公證保全證據及委託律師出庭;3、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德克斯公司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對淘寶公司的訴請,故對淘寶公司的責任,該院不再評判。胡某抗辯稱其僅是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實施代購行為故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胡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德克斯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30000元;二、駁回原告德克斯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評析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由於政策的推動和消費需求的驅動,跨境貿易隨之興起。由於知識產權的地域屬性,商品在不同境域間流通,極容易產生權利衝突問題。特別是進口國的權利人或被授權人,其權利較易受到侵害。近年來,與跨境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日益增多,本案即涉及跨境海外代購中的商標侵權問題。本案主要從跨境電商代購行為的性質、商標權的地域性、代購者應盡的義務等角度分析,認定涉案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所規定的侵害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從而加強了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保護,促進了跨境貿易尤其是跨境代購的健康有序發展。

01

電商平臺上的跨境海外代購與傳統代購的區別

電商平臺上的跨境海外代購(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代購)有其自身特點,與傳統跨境代購存在區別。日常生活中的跨境代購通常是境內消費者委託親戚朋友或他人在境外購買自身指定的商品,一般是委託人提供需代購的商品信息,代購者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完成代購事務,也即俗稱的“人肉代購”。而跨境電商代購則通常是由代購者在電商平臺上向不特定消費者預先發布可提供代購的商品信息,再根據消費者的下單情況完成代購行為。因此,傳統代購行為具有偶然性、非專業性的特徵,完全遵從委託人的意願,由委託人指定商品、提供商品信息,而代購者在此過程中通常不參與代購商品的選擇,僅根據委託人意願實施代購行為。傳統代購中,委託人與代購者通常相識或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並基於對代購者的信任委託其進行代購,故而代購的規模較小、受眾較少且特定。跨境電商代購行為則具有專業性、持續性的特徵,系由代購者預先選擇併發布自己較為熟悉的商品(包括商品本身的商業參數及商品的採購路徑等),消費者僅能在其限定的可代購商品範圍內進行選擇,換言之,代購行為中摻雜了代購者對商品的選擇意願。另外,跨境電商代購系通過電商平臺發佈代購信息,由於互聯網的輻射性,代購行為受眾廣泛且不特定,規模相對較大,且消費者與代購者之間通常互不相識,消費者系基於代購者專門從事代購服務的專業性而委託其進行代購。

本案中,胡某系在淘寶平臺上發佈商品代購信息。按照淘寶網規則,代購服務是指賣家根據買家的委託,在海外及港澳臺代為購買指定的商品(該商品為非現貨)的服務。涉案商品名稱中明確標註為“代購”,及提醒“此商品為代購服務,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淘寶公司亦確認涉案商品確實發佈在代購商品類目項下。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商品系從澳大利亞直郵至德克斯公司的代理人,德克斯公司的代理人亦確認下單時上傳了身份證用於報關。綜合以上信息,可認定胡某系在淘寶平臺上專業從事跨境電商代購的代購者。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傳統跨境代購還是跨境電商代購,均應符合“代購”的特徵,即商品應由委託人指示或消費者下單後再行從境外購買。若“代購者”系購買境外商品後囤積於境內或境外,併發布相應商品信息供消費者選擇購買,即提供所謂“現貨”,則該種行為不屬於代購行為,而與普通的網絡銷售行為無異。

02

跨境電商代購商品是否系侵權商品的判定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意味著對商標註冊人及非商標註冊人的商業主體均存在風險。對商標註冊人的風險表現在,其所享有的商標權只能在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在一國受到保護的權利,在其他國家則未必受保護。對其他商業主體的風險表現在,在別國可正當使用的標識,一旦進入註冊商標的保護地域,則可能構成對商標註冊人的侵權。同樣,在我國註冊的商標,受我國法律保護,一旦商品進入我國境內,均應受我國法律規制,不應侵害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利益——即使該商標權人未在商品流出國註冊該商標。認定跨境海外代購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要區分以下三種情形:

1.在跨境電商代購商品上的商標在國內無商標權人,且與國內現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下,因國內並無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標權人,此種情形下,涉案商標在我國當然不構成商標侵權。

2.在跨境電商代購商品上的商標與國內已經獲准註冊的商標來源於同一權利人的情形下,涉及到的系商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對於平行進口商品一般不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除非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生產來源產生合理懷疑,從而對商標權人的認可度和信賴度降低,致使商標權人的利益受損。

3.在跨境電商代購商品上的商標與國內商標權人註冊的商標並非同一權利人且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形下,因商標具有地域屬性,跨境電商代購商品在境外可能完全合法,但相關商品一旦進入我國境內即應遵循我國法律,不得侵害我國註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如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且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則應認定為侵害國內商標權利人權利的侵權產品。

本案中,德克斯公司下單的涉案兩款產品中分別帶有、標識,該些標識明顯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而該標識中“UGG”部分突出醒目、顯著,屬於涉案標識中的主要識別部分,該部分與德克斯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完全相同,以相關公眾的注意力極易產生混淆,因此,屬於近似商標。而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與被訴侵權商品屬於相同商品。德克斯公司確認涉案產品均非其生產或其授權公司生產。本案涉案商品系從澳大利亞代購,雖然涉案產品在澳大利亞境內並不屬於侵害德克斯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如前所述,由於商標權的地域性,涉案商品在購回我國境內時,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不得侵害我國商標權人的權利。而德克斯公司在我國註冊了涉案“UGG”商標,故涉案產品進入我國境內流通即屬於未經德克斯公司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且易造成混淆的侵權商品。

03

跨境電商代購者法律責任的判定

跨境電商代購行為是代購者在網絡上針對不特定的消費者發佈代購信息,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在消費者下單後,代購者按照消費者的指示在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中國海關的檢驗進入中國境內,並且代購者出於降低成本的考慮會將訂單積累到一定數量後統一採購配送給消費者。與傳統的進口行為相比,其具有量小、頻次高的特點。儘管跨境代購者並不具備進口的資質,但跨境海外代購行為直接導致了涉案商品從受保護的法域內進入到涉嫌侵權的法域進行銷售,以此獲利,與典型的進口行為並無本質區別,應認定為準進口行為。有觀點認為,代購者符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關於個人少量自用及非商業性質用途的進出境商品適用侵權豁免的規定。但如前所述,跨境海外代購不同於傳統的人肉代購,係一種新型的經營行為或貿易行為,代購者以賺取差價為目的,顯然不符合非商業性質用途的規定,且若對代購者的行為不加以規制,那麼國外商品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進入我國境內,必然對我國商標權人的權利造成侵害。因此,應當苛以跨境海外代購者以準進口商的審查注意義務,由其審查其預先提供的國外代購商品是否可能侵害國內權利人的權利。由於代購商品信息系跨境電商代購者預先收集,因此,其也有能力對其預先發布的代購商品信息是否可能侵害國內權利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與判斷。此外,因代購商品的生產、銷售行為均在境外完成,並不涉及侵權,如果認為代購者在境內的行為亦不侵權,則必然使得國內商標權利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因此,代購者(準進口商)履行的系類似於生產商的查驗義務。

本案中,胡某系專門從事跨境代購業務的代購者,其在通過跨境代購經營行為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有義務審查其預先提供的國外代購商品是否可能侵害國內權利人的權利。本案中,德克斯公司的涉案商標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從胡某發佈的小店介紹中也可得知其對於澳大利亞本土的UGG產品有一定的瞭解,其應當知道澳大利亞UGG與德克斯公司生產的UGG產品系出自不同權利人,其仍然通過淘寶網展示涉案商品信息並實施代購行為,使得普通消費者極易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損害了德克斯公司的權利。因此。胡某通過淘寶網展示涉案代購商品信息並實施代購涉案產品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所規定的侵害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6168號(2017年6月15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