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時報」「代購」的法律規制

「學習時報」“代購”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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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將“代購”行為納入監管範圍之中,對相關主體的範圍、法定義務、交易保障等作了明確規定,使現階段處於法律盲區的“代購”行為有章可循,從長遠看,將有利於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及市場的良性有序發展。

作為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產物,“代購”通常是指買方通過互聯網媒介委託代購方在異地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再經由快遞物流等方式送達買方的交易方式。根據貨源地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內代購和海外代購,實踐中以海外代購為主。代購產業的形成,一是基於跨國公司定價策略以及關稅等因素造成的商品差價,二是由於部分商品和服務種類在境內的稀缺性。由於准入門檻低、經營成本低、消息更新快等優勢,代購在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但與此同時,目前代購行業還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假冒偽劣、以次充好、違法走私等現象,亟待立法予以規範。

代購行為的範圍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據此,代購行為將納入《電子商務法》的調整範圍,包括利用網店、微信和直播等方式從事的商品或服務經營活動。

此外,法律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區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電子商務法》第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由此可見,無論是電商平臺還是個人代購都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履行納稅義務,取得相關行政許可。

代購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代購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電子商務法》第10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儘管在法律起草過程中,對於自然人工商登記問題有不同意見,但經過反覆溝通協調,各方面均認同工商登記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據此,從事代購行為的個人也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為鼓勵電子商務發展、促進就業,可以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者免予登記。

代購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法》第11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考慮到海外代購多為進境物品零售,根據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購買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個人應當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此外,為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滿足國內多層次消費需求,我國主動降低關稅總水平尤其是藥品、日用消費品進口關稅,並且相應下調進境物品進口稅(俗稱行郵稅)的稅目稅率,將有利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代購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電子商務法》第12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例如,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因此,代購食品需要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化妝品、嬰幼兒配方奶粉、醫療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還需要符合首次進口許可證、註冊或備案要求。

代購行為的交易保障與市場監管

儘管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秩序逐步完善,但代購等電商交易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第一,假冒偽劣和侵犯知識產權現象時有發生,對消費者和正常經營的商家造成嚴重侵害。由於代購的貨源渠道不透明,在高額利潤驅使下,標榜海外直郵的“黑代購”利用偽造購物小票和進口海關憑證等手段公然製假售假,甚至已經形成從產品造假到發貨洗白再到轉包分銷的灰色產業鏈。第二,“刷單”等通過虛假交易增加信用評級的違規行為難以根治,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受到挑戰,同時導致統計監測數據不準確,影響對行業發展趨勢的判斷。第三,不公平競爭現象依然存在,數據競爭、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商業混淆、網絡攻擊等新型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出現,監管部門難以準確界定、舉證和處理。

代購等電子商務市場秩序規範難度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傳統監管方式不適應代購新模式。代購本身具有跨區域、跨行業的特徵,與傳統的屬地化、分行業管理不相適應。線下監管體系在網絡空間水土不服,而且部門間協同監管的力度不夠。其次,違法成本低不足以震懾違法行為。代購的違法違規行為具有跨區域、隱匿性強、技術性強等特點,舉證難、查處難、執行難,最終能夠被認定處罰的案件較少。相關違法行為即使被查處,因罰金等處罰方式較輕,違法者仍有可能捲土重來。再次,電子商務平臺治理的動力不足。電子商務平臺在規範市場秩序方面具有先天優勢,但假冒偽劣、不公平競爭、刷單帶來的表面繁榮,可以在短時間內提升平臺流量,增強平臺競爭優勢,提高對消費者、商家和投資者的吸引力,導致部分平臺維護市場秩序不力。

有鑑於此,《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經營的主體責任、交易與服務安全、數據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等內容進行了規範。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真實,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交易規則和格式條款的制定並規定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有協助消費者維權的義務。二是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知識產權保護、平臺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信用評價規則。三是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強調電子商務經營者對用戶個人信息應採取相應保障措施,並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確要求。四是爭議解決,在適用傳統方式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積極構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總之,電子商務治理不僅有賴於政府監管,而且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的作用,實現多管齊下、綜合治理。一方面,政府監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思維創新電子商務監管方式,逐步向跨區域、跨部門和全鏈條監管轉變,並且集中整治代購領域的假冒侵權、不公平競爭等問題,構建符合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監管體系。另一方面,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和經營主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提高商家和平臺的守法合規意識,引導本行業經營者規範經營、公平競爭,推動形成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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