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保险发挥最大价值?了解“受益人”很关键!

如何让保险发挥最大价值?了解“受益人”很关键!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有一个受益人的概念对投保人来说特别重要。今天刘妍老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可见,受益人非法定产生,且其产生与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无关。那么,受益人是否要具备一些条件呢?这里保险法并没有作限定。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受益人一般是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比如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还有一个问题是受益人是否可以为多人?可以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当受益人不止一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与份额,那么所有受益人会均等地享有受益权。

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有两个小点要注意:一是当被保险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无法执行指定权,将由他的监护人帮助指定受益人;二是在劳动关系下,雇主给雇员买保险时,受益人必须指定为被保险人或他的近亲属,不能是雇主自己,这样设置是为了确保真正受损方获得保险保障。

受益人的变更

小故事:张先生给妻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儿子小张为可撤销的受益人。保险期限内,小张夫妇为财产闹矛盾,最终小张同意将受益权转让给妻子。因为担心父母不同意,就找保险公司的熟人帮忙作了变更。张先生知道后,要求公司作变更无效的处理。

小张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那首先得搞清楚,受益人能不能变更,然后再搞明白,受益人有效变更的条件。

受益人是否可以变更取决于受益人的性质。一种是不可撤销受益人,意味着受益人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撤销,只有在受益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或变更为他人。更常见的是第二种,可撤销的受益人,意味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就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该受益人。

刚才的故事中提到小张是可撤销的受益人,说明是可以被撤销且不需要征得他本人同意。那么,谁有权来撤销或变更小张呢?与指定受益人一样,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变更,且投保人变更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可见,这里张先生是投保人,他的妻子是被保险人,小张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妻子的行为无效,因为刚才说了,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变更。但仅仅这样还不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需要把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受益人的有效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有必要提醒的是,这一点仅仅是保险人的义务,并不是受益人有效变更的前提条件。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说权利,刚才讲到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这份请求权就是受益权。关于这份权利,有几点要清楚。

一是受益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体现出来。什么意思呢?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一般意味着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到合同约定的时点与年龄。在被保险人继续生存的情况下,保险金当然会给付给他本人,受益人不享有任何补偿。

二是受益权会因故丧失。保险期限内,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他原本应得的保险金会分配给其他受益人。

同时受益人还面临着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综上,受益权实际上是身故受益权,且是非常不确定的权利,是一种期得权利,在身故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不可以提前转让自己的受益权。

不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完全可以将保险金分享给他人,但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什么意思呢?再听我讲个小故事吧。

小故事:2015年,王先生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0万元,指定20岁的儿子王山为受益人。2016年下半年,王先生因病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决定理赔。赔多少呢?当然是约定好的100万元。消息传出来之后,王先生生前的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根据刚才所说,王山可以偿还其父亲生前的债务,但保险法没有强制要求。这一点,就把受益人与遗产继承人区别开来。假设王先生的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发生其他情况导致王山失去受益权,那么保险金会作为遗产来处理,遗产继承人有义务用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我们再来看看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的义务很有限,集中体现在事故发生之后的理赔环节。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等。

以上只是,期望能使大家对受益人有更深的认识,帮助大家妥善地处理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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