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09期」宣判|聚众持械阻止合法砍伐 父子双双锒铛入狱

「总第709期」宣判|聚众持械阻止合法砍伐 父子双双锒铛入狱

苍梧县一名男子多次与儿子纠集众人手持刀具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阻止村里林场的正常砍伐、运输林木,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4月10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新荣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李新荣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2004年3月31日,苍梧县木播村民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将村里的上再林场发包,并于2004年5月30日与梁某签订承包合同。2016年12月3日,梁某将上再林场的林木承包给胡某砍伐,并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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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候的视频截图)

2017年2月26日、4月12日、5月5日及5月8日,被告人李新荣和李晓华(李新荣之子)四次以“上再林场的权属是苍梧县京南镇木播村宕平组”为理由,多次伙同该村小组村民三十余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前往上再林场,利用暴力、胁迫的手段阻止他人合法砍伐、运输林木,恐吓、驱赶砍伐工人,并将现场的物品打砸毁坏,严重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案件审理

苍梧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荣伙同他人无事生非,多次持械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判决

「总第709期」宣判|聚众持械阻止合法砍伐 父子双双锒铛入狱

(被告人李新荣)

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新荣积极参与谩骂、拦截、阻止、恐吓上再林场工作人员,在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胡越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苍梧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新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案人李晓华是被告人李新荣之子,2017年12月12日苍梧县法院已对被告人李晓华犯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宣判,李晓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对父子无视法律权威,聚众持械阻止他人合法经济活动,最终落得个双双锒铛入狱的下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苍梧县法院加强主动进攻,充分发动群众,广泛搜集线索,受理涉恶势力案9件,处理涉及该类犯罪的被告人13人,解决各类经济纠纷9起,挽回经济损失48万元,最大限度挤压、铲除了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为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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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法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审核: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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