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37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总第737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总第737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总第737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今天对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黎华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唐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江建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总第737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图左为江建斌,中为唐珊,右为黎华林)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黎华林、唐珊作为股东发起人于2009年11月18日投资成立。被告人黎华林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唐珊(被告人黎华林的妻子)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运作和物业管理等;被告人江建斌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楼盘销售、融资业务以及资产处置等。2009年,因诚业公司资金短缺,被告人黎华林、唐珊遂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在公司不具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资质以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黎华林、唐珊、江建斌以被告单位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朋友及公司员工的宣传,以承诺支付月利息1%-6%不等的高息或高额利润作为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诚业公司以本公司的楼盘、土地等财产或以黎华林、唐珊夫妻等人的名义作为担保,通过出具借据、借条或签订借(贷)款合同、协议等借款凭据,以及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向392个社会人员和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共7.43亿多元。被告人江建斌于2013年至2014年在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参与了其中的1.86亿多元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行为。被告单位诚业公司、被告人黎华林、唐珊、江建斌至案发前已归还款项共3.4亿多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为3.98亿多元。

「总第737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

苍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人黎华林、唐珊夫妻二人,黎华林作为诚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唐珊作为副董事长,其二人以诚业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诚业公司的行为。诚业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黎华林、唐珊身为诚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江建斌身为诚业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被告单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属于单位故意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黎华林、唐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建斌不区分主犯、从犯,依法应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被告人黎华林、唐珊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其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事实,但在庭审中又予以翻供,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江建斌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单位已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据此,依据被告单位诚业公司和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总第737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梧州法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审核:萧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