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爲喝酒過24小時沒事,沒想到一開車被交警逮住還判了刑!

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深入人心,醉駕大幅減少。但仍有一些人心存僥倖,對“醉駕”的認識存在誤區。

自以為喝酒過24小時沒事,沒想到一開車被交警逮住還判了刑!

當庭宣判“隔夜醉駕案”

7月12日,德安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毛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毛某沒想到,因自己頭一天晚上喝酒,第二天晚上開車仍被查出醉駕而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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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毛某和同事一起吃飯喝酒,次日晚上20時30分許,被告人毛某駕駛小型普通汽車經過德安縣寶塔大道和府前路交叉路口時,被德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並被交警帶至醫院抽取血樣檢測。經鑑定:在送檢被告人毛某的血樣中檢出酒精成份,其含量為139.1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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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毛某雖於被查獲的頭天晚上飲酒,次日晚上才開車上路,但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39.1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關認為其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調查評估意見,可依法對被告人毛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德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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