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市場亂象及相關法律監管問題

保健品市場亂象及相關法律監管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逐步步入老齡化,不少老年人出於對健康生活的嚮往,開始把目光投向了保健品市場。在旺盛的市場需求及高額利潤的引誘下,現在不少保健品都在打著具有治療功效的幌子冒充藥品進行宣傳銷售,還有些產品使用食品和化妝品的批號,冒充保健品進行銷售。近年來,以講座營銷方式銷售保健品的經營行為日益增多,使得一些老人購買保健產品已經達到走火入魔的地步,為了聽所謂的健康養生講座,或者得到講座上免費贈送的一些小禮品,不少老年人清晨四五點就開始排隊等候,更有甚者對保健品一擲千金。與此同時,現行法律法規的失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管乏力,致使當前保健品市場亂象叢生。

保健品市場亂象及相關法律監管問題

銷售者為牟取非法利益,在銷售保健品的過程中誇大宣傳其對某疾病的特效治療作用,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同時將該產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該產品應按假藥論處。銷售者將非藥品當做藥品銷售,構成銷售假藥罪。如果其只是將其當保健品宣傳售賣,沒有誇大使用效果,是不構成犯罪的。之所以犯罪,主要因為明知保健品不具備治療作用,但為了謀利,採取開會、講座、上門推銷的方式對消費者承諾了其治病功效,將保健品當做藥品銷售,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虛假宣傳。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還涉嫌虛假廣告罪。

以保健品冒充藥品,高價銷售,也有司法判例按詐騙罪定罪處罰。在銷售者虛構身份、隱瞞產品真實情況、虛構受害人身體健康狀況等一系列欺騙行為下,受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誤以為其疾病程度非常嚴重,且需要購買其銷售的“藥品”來治療,進而以極高的價格購買該產品。此時,受害人基於這一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銷售者非法取得財產,受害人蒙受損失。雖然銷售的產品是合格產品,但並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也不能由此認為其屬於普通的民事欺詐而非詐騙犯罪。在普通的消費欺詐中,經營者雖然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假宣傳、虛構最低價等行為,且消費者陷入了認識誤區,但經營者只是想借助虛假宣傳等方式擴大人氣,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銷量,商品售價比較正常,不會比批發價高出很多。之所以認定構成詐騙罪,主要還在於其並沒有正常經營的意思和行為,而是流竄各地,以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為對象,從教授身份到體檢結果到“包治百病”的藥品,全部是虛構的,且售價是批發價的數十倍。綜合這些情節來判斷,其主要目的是騙取錢財,應認定構成詐騙罪。

2016年起海南、廣東等省食藥監局發佈《關於加強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指出針對以會議營銷方式向中老年人進行非法銷售保健食品的經營行為,要求所屬各地區食藥監部門加強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

《通知》指出,保健食品會議營銷通過會議宣講、科普講座(包括在線網絡視頻講座)、諮詢活動、基地(企業)參觀、體驗等方式推銷保健食品,屬於食品經營範疇,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因此,從事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保健食品經營許可,取得含“保健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會議營銷的保健食品必須是依法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保證產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核準的經營場所是經營保健食品的法定場所,可以開展有關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使用賓館、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註冊場所舉辦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的,可以進行合法的宣傳,但不得進行現場銷售活動。提供場地的管理方應當查驗會議營銷舉辦方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留存其許可證和舉辦方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備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在此也提醒廣大銷售人員,如果誇大保健品的功效、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會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購買偽劣保健品的受害人或者發現上述情況的任何公民,均可報案或者舉報。同時呼籲國家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應儘早出臺《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對保健品生產及流通等環節做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加大對不法保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和處罰力度。

保健品市場亂象及相關法律監管問題

專業領域:經濟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