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期」全盟首例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毒杀野生百灵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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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郝某、王某等三人均系吉林省长岭县人,2018年1月末,三人因毒鸟(毒杀野生百灵鸟)的共同目的驾车到内蒙古东乌旗,探查好百灵鸟栖息地,投放自制的毒饵,毒死野生野生百灵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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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鸟被毒杀案件发生后,东乌旗检察院高度重视快速成立由民行、公诉部门骨干力量组成的专案组,及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并多次召开与侦查机关的案件讨论会,派员到吉林长岭县摸排涉案人员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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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鸟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王某某等三人为达到出售获得非法利益目的,采取投毒的方法非法捕杀百灵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王某某、郝某、王某等三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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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检察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向东乌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郝某、王某赔偿国家财产损失、赔偿生态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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