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權威發布:所有人,網上訴訟指南了解一下!

「智慧法院」權威發佈:所有人,網上訴訟指南瞭解一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印發《浙江法院網上訴訟指南(試行)》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733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法院網上訴訟指南(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日

浙江法院網上訴訟指南(試行)

為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不斷提升浙江法院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的現代化水平,總結推廣杭州互聯網法院試點經驗,進一步推行並規範網上訴訟活動,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實踐,制定本指南。

一、總則

1.網上訴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開、便利原則。

人民法院適用網上訴訟,應當在依法保障訴訟參加人與線下訴訟具有同等權利的同時,為訴訟參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務。

網上訴訟使用網絡信息技術應當注重技術公平,保障數據安全。

2.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充分依託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手段,建立並積極引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網上訴訟平臺參加訴訟活動,促進審判執行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線辦理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一般適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認為對其他案件可以適用網上訴訟的,參照本指南執行。

4.網上訴訟平臺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用於在線辦理訴訟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類PC端平臺和移動端平臺。

5.各方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網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網上訴訟。

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適用網上訴訟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網上訴訟平臺對其他同意的當事人進行送達、詢問、調解等活動。

二、電子送達

6.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或其他網絡方式(包括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等)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電子送達。

7.電子送達的文書包括受理案件通知、應訴通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訴訟須知、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一般性訴訟文書,也包括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可以電子送達。受送達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進行線下送達。

8.當事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達的電子送達地址。

根據不同網上訴訟平臺的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電子送達地址包括有效且使用的手機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賬號(如微信號、QQ號、旺旺賬號)等其中任意一個或數個。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電子地址。

當事人變更電子送達地址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或在線告知人民法院。

9.電子送達地址以當事人提供為首要來源,以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為補充。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電子送達地址信息依法予以保護。

10.訴前雙方簽訂協議或通過糾紛關聯平臺註冊協議對司法階段電子送達作了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11.當事人經告知拒不提供電子地址,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以下電子地址可以作為送達地址:

(1)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中載明的電子地址;

(2)當事人一年內在其他訴訟、仲裁中提供的電子地址;

無以上情形,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電子地址也可以作為電子送達地址。

12.網上訴訟平臺可以與通訊運營商、即時通訊工具系統等對接,檢索、調取當事人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即時通訊賬號等常用電子地址。

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電子地址的使用時長、使用頻率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為當事人經常使用的電子地址。當事人最近連續使用三個月以上,且處於日常活躍狀態的,可以認定為常用電子地址。

13.當事人提供多重電子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多種或其中一種方式開展電子送達。

14.人民法院電子送達相關文書的,文書發送到受送達系統的時間為送達時間。

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時間,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時間,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時間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時間為準。

多種電子地址送達的,先送達到的時間為送達生效時間。

電子地址與線下地址同步送達的,先送達到的時間為送達生效時間。

15.經人民法院告知受送達人進行電子送達,受送達人同意的,或雖拒絕但又不同意其他送達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電子送達方式,相關信息到達受送達人電子地址即發生效力。

受送達人明確拒絕電子方式送達,但其已通過電子方式知悉送達內容的,該次送達發生效力,可以不重複送達。但受送達人提供線下地址,且該地址確可以實現送達目的的,則後續送達可以根據該地址進行。

16.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經特定機構第三方實名認證、通訊運營商實名認證採集的電子地址送達。進行電子送達後出現以下情形的,表明受送達人已獲悉,即視為送達:

(1)受送達人直接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回覆,表明其已經收到文書的;

(2)受送達人經送達通知已登錄平臺並進入到案件頁面的;

(3)有其他表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情形的。

17.人民法院可以進行電子公告。電子公告應當在網上訴訟平臺、人民法院網站上刊登,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

三、網上立案

18.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使用網上訴訟平臺申請網上立案。網上立案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先提交證明身份的相應材料,通過網絡實名認證、生物特徵識別或法院線下認證等方式完成實名身份認證。

法人和其他組織需提交營業執照、機構信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19.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網上訴訟平臺提交起訴(申請)材料,即視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申請)。

20.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網上立案時,應當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提交起訴狀(申請書)、身份信息證明、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材料等訴訟材料。

材料較多(證據材料在10頁以上的)或不便在網上提交的,當事人可以在網上提交起訴狀(申請書)、身份信息證明、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與證據清單,並在網上提交起訴材料之日起3日內向人民法院郵寄或遞交紙質起訴(申請)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紙質起訴(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掃描生成電子起訴材料。

21.起訴狀(申請書)應當記明的事項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立案登記制的實施意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22.網上訴訟平臺可以通過對接人民法院以外互聯網平臺的方式,接收其他平臺傳輸的原始數據、資料作為起訴材料。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智能立案系統,對網上訴訟平臺的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起訴狀內容進行結構化設計,便於當事人選擇和提供案件信息。

23.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提出網上起訴(申請)後,立案法官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核。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立案。

網上起訴時已經提交完整的起訴(申請)材料的,除其他案件當事人對起訴材料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外,立案審查階段一般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紙質起訴(申請)材料。紙質起訴(申請)材料可以在開庭前或按照承辦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24.網上訴訟平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需要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內容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網上立案申請。當事人可以另行以線下方式進行立案。

25.網上訴訟平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無法確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或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網上回復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堅持起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補正,並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紙質起訴材料,不提交的視為撤回網上立案申請。人民法院收到紙質起訴材料後,經審查仍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26.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電子信息、網上留言中含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並視情對提交者停止提供網上立案服務。

(1)違反法律法規,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

(2)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3)恐嚇、侮辱、誹謗、誣陷、謾罵和人身攻擊;

(4)廣告;

(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27.對網上起訴一般通過網上訴訟平臺直接進行網上回復。以電話、傳真等其他形式進行回覆的,立案法官應當做好記錄,並在網上訴訟平臺中註明回覆時間、方式及內容。

28.對網上起訴,人民法院決定登記立案的,應當及時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確認的電子送達方式向當事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29.案件立案後,原告可以自收到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支付寶、微信、網銀等方式在線交納訴訟費用。

未按規定時間交納訴訟費的,法官進行核實後按撤訴處理,網上訴訟平臺自動生成撤訴裁定書,經審理法官審核無誤後,通過網上訴訟平臺送達當事人。

30.對非網上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辦案管理系統立案後,網上訴訟平臺管理系統同時自動生成該案件信息,供該案件其他環節使用。

31.立案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告進行網上應訴並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接收案件相關信息。

被告進行網上應訴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內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提交答辯意見並積極舉證。

被告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期限內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提出管轄權異議。

32.網上立案後,當事人發生變更的(包括名稱變更、原告被告增減、第三人參加訴訟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當事人在網上訴訟平臺辦理相應手續。

33.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在線矛盾糾紛化解平臺等其他平臺進行網上調解。

四、網上舉證、質證和證據交換

34.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可以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當事人可以將證據以拍照、掃描或電子證據等方式上傳至網上訴訟平臺。

網上舉證期限與線下案件一致。

35.案件開庭審理前,法官應當充分運用網上訴訟平臺,通過以圖片、音頻、文字、視頻等形式組織當事人進行留言、詢問、證據交換,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證據材料較多的,法官可以視情適時、多次組織網上證據交換。

36.法官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觀實際,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原件。

37.當事人庭前在網上發表質證意見,庭審中提出相反的質證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法官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

38.法官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使用網上訴訟平臺組織當事人召開庭前會議。

39.法官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或其他互聯網平臺,依職權調取證據。

五、網上庭審

40.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網上訴訟平臺,分別在不同地點進行網上庭審。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視案情組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網上訴訟平臺,分別在不同地點錯時進行網上庭審。

4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以及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的涉網案件,一般適用網上庭審。

42.網上庭審開始前,人民法院應當完成必要的技術性準備和事務性準備,告知訴訟參加人網上庭審紀律、注意事項,擅自退出網上庭審的法律後果。

43.網上庭審可以參照適用線下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流程。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實體處理當事人均無爭議的,可以簡化進行。

44.參加網上庭審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庭審紀律:

(1)選擇安靜的合適場所,確保周圍環境不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確保沒有其他人員在遠程庭審場所幹擾庭審,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庭審區域;

(2)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發言、提問需按秩序進行,不得隨意發言;

(3)不得在庭審過程中使用過激語言,不得相互指責、謾罵,不得做與案件事實和證據無關的陳述和提問;

(4)不得隨意切斷、離開視頻畫面;

(5)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審理秩序的行為。

網上庭審全程錄音錄像。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違反法庭紀律,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

45.除查明確屬技術、網絡故障等原因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外,庭審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繼續審理。

46.案件需要多次開庭審理,網上庭審結束後,當事人不同意繼續適用網上庭審或法官認為有必要轉線下審理的,可以轉為線下庭審方式進行審理。線下庭審結束後,當事人申請後續庭審網上進行,法官可以視情轉為網上庭審。已經進行的庭審依然有效。

六、網上裁判

47.法官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製作裁判文書,由訴訟平臺自動生成文書的部分要素或全部,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並最後確認。

48.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實體處理當事人均無爭議或爭議不大的網上庭審案件,法官可以網上當庭宣判。

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原則上應當當庭宣判。簡易程序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普通程序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

七、網上執行

49.具備網上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優先申請網上執行,進入網上訴訟平臺辦理執行案件。

50.當事人可以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向人民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提供財產線索等。

51.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網絡連通,嵌入相關單位的信息平臺,限制被執行人的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對被執行人實現智能化信用懲戒。

八、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檔案管理

52.網上訴訟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和通過網上訴訟平臺提交的材料等資料應當引入人民法院電子卷宗管理系統。

53.電子卷宗的形成、歸檔、保存、利用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九、其他

54.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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