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企业将迈入“五险二金”时代?

2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企业将迈入“五险二金”时代?

企业年金从“试行”步入“正式”,弱化企业自愿性质,鼓励、引导企业自主建立年金制度

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的正式颁布,意味着企业年金将告别“试行”步入“正式”,制度层面更加完善,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自愿”改“自主”,鼓励企业自主建立年金制度

该办法较原试行办法,将企业“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同时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体现国家强调推动“年金”自主建立的态度。

二、调整缴费上限,兼顾公平和企业经营实际

办法将企业缴费上限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上限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和职业年金保持一致,并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空间。

办法还体现了企业年金缴纳制度的灵活性,考虑企业经营实际和维护职工利益。

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当达到条件时,企业可以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但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能超过终止的年限和金额。

三、明确权益归属方式,兼顾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设立权益归属的目的是体现约束作用,留住优秀人才。

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一开始就全部归属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但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四、领取方式更加灵活

将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完善,新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领取方式上,明确可以按月领取,允许分次领取,保留一次领取,也允许把个人账户资金用以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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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1、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2、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

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四、除以上改变外,《办法》还完善或明确了以下几点:

  • 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

  • 明确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

  • 明确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

  • 明确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

  • 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效时间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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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海关预裁定制度,为企业营造更好的外贸环境

2017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对象

办法第二条规定,海关只受理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

二、申请事项

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可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和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等事项申请预裁定。

三、申请人

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这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92号,以下简称“行政裁定办法”)的规定不同的是,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申请。

四、申请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需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拟进出口3个月内提出。

五、受理部门

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向其企业注册地的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与行政裁定办法不同的是,不能够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六、预裁定时效

办法规定,企业在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后,海关将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旦受理,海关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预裁定过程中如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内。

七、办法明确规定《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三年,这与行政裁定具有较大差别

八、预裁定的效力

办法明确,海关预裁定决定作出后,对于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九、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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