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现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实习准驾车型驾驶人共138人,予以公告。

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公告清单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6月8日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公告清单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实习准驾车型公告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实习准驾车型公告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实习准驾车型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实习准驾车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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