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鄢陵县的张景潮,法官喊你还钱](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失信被执行人:张景潮
身份证号:4110241979****0937
性别:男
年龄:39
住址: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南郊庄村三组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2076号
立案时间:2017年11月1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景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9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1909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景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5327.76元,并给付违约金(以欠付租金75327.7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以不超过欠租总额75327.76元的30%为限);被告张景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153(谷法官)
閱讀更多 金水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