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和判斷邪教——試論認定邪教的量化標準

我們無法知道世界上到底有多少邪教,但我們多次目睹了邪教帶來的危害或悲劇。

世界範圍內邪教有哪些

已知的邪教事件有很多,如瓊斯鎮集體謀殺和自殺事件、錫南農謀殺未遂案、美國國會對“統一教”的調查、薄伽凡·史利·拉傑尼斯生物恐怖襲擊事件、耶和華·本·耶和華謀殺和恐怖爆炸案、奧姆真理教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案、國際奎那意識協會詐騙和虐童案、烏干達“恢復上帝十誡運動”屠殺和自殺事件、摩爾人黑人優越主義者聯邦性侵童案、原教旨派多妻者團體性侵兒童案、“上帝之子”性侵受害者自殺案、前納粹軍醫性侵及虐待兒童案、“太陽聖殿教”自殺事件、“天堂之門”集體自殺事件等,也有不被人知許多小型邪教犯罪案件,如查理斯·曼森謀殺案、“共生解放軍”綁架案、“一心教”虐童致死案、性魔與強姦犯莫漢·辛格案、信仰療法致死案等,這些事件反映出邪教的多樣性及其令人不安的不確定行為。正是這種事件頻繁發生,使人們產生了對邪教的擔憂,也就是說,邪教確實它對人類構成危害。

按照國際邪教研究權威專家們的論述,邪教種類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東方神秘團體。這些團體認為真理更多是一種個人體驗或主觀感覺,而不是絕對不變的。這一類多數團體都可追溯到印度教、佛教或把上帝、人和宇宙看作一個整體的其它東方宗教。如奧姆真理教、昆達里尼瑜伽等。

3、折衷派/合成派團體。這些團體經常把幾種宗教傳統比如東西方傳統合併成一種新的“混合”教派。如統一教會宣傳的就是一種由東方哲學、招魂術以及對基督教進行改造混合而成的產物。

4、靈媒/神秘學/星際團體。這些團體宣稱“一些古老先知擁有的神秘智慧和知識隨著科技的興起失落了,這促使一些人去尋找這些所謂的“失落的真理””。但實際上,所謂的“失落的真理”多是來自招魂術和巫術,這類團體中不少還相信外星人、UFO的存在。

5、政治/社會極端運動。使用暴力、陰謀、欺騙和恐怖來達到它們的目的。這些運動認為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推翻現任政府(也就是說,為達到目的任何手段都可以)。

6、從基督教異化出來的團體。宣稱自己是基督教組織但卻曲解聖經,使用邪教的方式和行為進行活動。如上帝之子、愛的家庭等。

7、市場營銷金字塔組織(多層次市場營銷金字塔型公司)。這些組織也許本質上是完全經濟性的,但有一些宗教元素。通常採用指令性的方法,制定嚴格的政策規則,要求成員必須執行,為達到銷售目標而不擇手段,不少成員因受虐待和剝削、負債累累而離開。

如何定義邪教

著名精神病學家羅伯特·傑伊·利夫頓1981年發表論文《邪教的形成》,闡述了定義邪教的三個標準,被公認為目前定義邪教的核心原則:(1)一個頗具魅力的領導人,當最初可能維繫教團的基本原則失去作用時日益成為被膜拜的對象。(2)採用了一個被稱為“強制性勸誘”或“思想改造”的方式。(3)領導人和佔統治地位的小圈子對其成員進行經濟的、性的及其他方面的剝削。

心理學家瑪格麗特·辛格在她影響巨大的《邪教在我們中間》(1992)一書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並對利夫頓觀點進行了拓展。對於邪教的定義,她將基於組織行為和組織結構的各種元素概括進來。辛格認為,評估一個團體是否邪教,重點應該放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1)團體的起源及領導人的作用。(2)權力結構或領導人與信徒之間的關係。(3)採用勸誘協調計劃(也稱“思想改造”)。辛格的方法主要是全面考察邪教頭目與信徒之間的相互關係,解釋了為什麼人們會待在邪教中,甚至不符合自己的利益也在所不惜。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神經精神醫學院負責人路易士·喬·韋斯特於1985年提出一個新的邪教定義:“邪教是一個團體或一種運動,展示對某個人、思想或事物表現出了極大或過分的崇拜或信奉,並使用非道德的勸誘和控制等操縱技巧(例如,使人遠離以前的朋友或家人、使人精神衰弱、利用特殊手段提高人的被暗示心理和順從性、強化群體壓力、信息控制、抑制人的個性及關鍵判斷力、加強對團體的依賴性及離開團體的恐懼等),以達到該團體領袖的目的,從而對其成員、成員的家人和社區造成實際或可能的傷害。”韋斯特的定義基本上可以被視為對利夫頓所確定的區分邪教的三個核心所作的一個推論。

 如何認定邪教?

邪教頭目是如何使人們變得信服和盲從他們的呢?為什麼一些邪教成員會違背自己的最大利益,始終如一地遵從教主的旨意呢?研究人員認為,人心遠比我們想像的要脆弱和易被說服和改造,尤其是人們處於憂慮、抑鬱以及遭受苦難或處於人生轉折點時,面對那些能為其解決問題、助其擺脫困境之類的許諾,常常是經不起誘惑的。

羅伯特·傑伊·利夫頓在《思想改造和極權主義心理學》一書中,明確地稱他所觀察到的邪教勸誘過程為“思想改造”,瑪格麗特·辛格也將邪教用來獲取人們順從的那些極端方法歸類為“思想改造”的過程。作家弗洛·康韋和吉姆·西格爾曼在《迷失》一書中,就邪教思想控制造成人的性格和認知劇變問題,提出邪教之所以對交流過程控制得如此嚴厲,是因為擔心邪教成員的思想受到影響而產生新的認識混亂,他們稱之為“信息疾病”。弗洛·康韋和吉姆·西格爾曼還在另一本書《神聖的恐怖》中,考察了一些邪教團體如何用一套系統的方法操縱與信仰、經文、形象有關的信息和指令,壓制個人最基本的情緒反應和日常情感,促使他們服從和遵守。

社會學家亞尼亞·拉利西及心理學家邁克爾·朗格尼於2008年提出了《邪教現象中常見的社會結構、社會心理及人際交往行為模式》一覽表,被廣泛用於識別邪教的“分析工具”:內容包括(1)盲從。(2)禁止懷疑。(3)冥想等使人疲憊的程序被過多使用。(4)失去獨立思考和決定的能力。(5)宣導精英主義。例如團體領袖被視為救世主、特殊存在、天神的化身或領袖負有拯救人類的特殊使命等。(6)教導或暗示信眾為達其想像的目標可採取不擇手段,即使對家人或朋友。(7)要求成員切斷與家人、朋友的聯繫。(8)大肆斂財。(9)不能退出,否則會遭受生命危險。等。

多數專家認為,邪教進行精神控制一般都會採取以下十個措施:

1、獨裁式領導。不容置疑地服從神指定的教主的權威。

2、極權主義的世界觀。一種“我們/他們”式的看待外部世界的方法,團體成員是“好人”,而外面的人是“壞人”。

3、精英主義。強調無論是從個人激勵、精神滿足、道德提升,還是終極救贖來講,團體以外的人是得不到的。

4、欺騙。使用欺詐、謊言來教化新成員和拒絕外部人士對本團體的批評。

5、疏遠。積極鼓勵成員與家庭、朋友相脫離,外部世界被看成是罪惡、愚昧或妖魔化的,完全與之脫離。

6、疲勞。剝奪成員的睡眠、必要的休息和自由時間,精神疲憊導致批判思維甚至理性思維能力大大下降,使成員乖乖就範。

7、恐懼。不斷過分地強調和製造恐懼,如使信眾害怕地獄、害怕政府、害怕特定的事物、害怕商業損失、害怕上帝或別人不滿意、害怕魔鬼、害怕其他種族、害怕與組織失去聯繫等。

8、剝削利用。迫使成員放棄所有財產和時間。

9、改變飲食。使用不健康的飲食使成員精神厭倦,從而無法進行獨立思考。而獨立思考是邪教的最大敵人。

10、沒有隱私。不允許個人片刻的獨處或深思,因為這會導致獨立思考。通常集體成員像一個集體居住、相互監督,以確保與集體所禁止的生活方式不相悖。

為什麼要禁止邪教?

西方有不少人反對使用“邪教”這一術語,認為這種貶義定性稱謂詆譭了“新宗教運動(NEW RELIGIOUS MOVEMENTS)”,但多數權威專家認為,開展任何針對邪教性質的有意義的調查,不應只關注其表面的名義或信條,而應關注其實際行為,看其是否對該團體成員或社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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