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證據具有更高的證明效力
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賦予了公證證據以“證據之王”的地位,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由公證機構經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也是其他取證途徑所無法比擬的優勢。通過實踐證明,經公證機構收集、固定和保存的證據,更有利於展現證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全面性,也更有利於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糾紛解決中佔據優勢地位。
2.公證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後全程介入
知識產權在本質上屬於私權的範疇,法院在前期不能過多的介入,只有當權利人有了被侵害的初步證據,並提起訴訟時,法院才得以介入,但此時,證據可能早已改變了原貌。相比而言,公證取證、固定證據更為靈活,並且,公證還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後全程介入。
3.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賦予公證證據以更大的價值
那麼我們該如何通過公證保全途徑捍衛自己的智力成果呢?
可以通過中國知識產權公證服務平臺哦!
公證君
5分鐘前:
為了更直觀地讓大家瞭解公證保全的優勢,
案例一
案例二:
閱讀更多 梧州市龍圩區司法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