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上)

近來總有客戶、朋友諮詢婚內保單的分割問題,我在上一篇 《 離婚時,“人身保險”怎麼分割?》做了比較詳細的講解。保險正因為是一種具有法律屬性的金融工具,才值得我們法律人來研究。

存惡意用保單來轉移婚內財產(尤其是大額保單),可能導致保險合同無效,在離婚時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有可能導致不分、少分財產的結果。但另外一面,如果保單規劃得巧妙,還真的可以達到離婚的時候不會被分割的目標,這要看我們的專業水準能不能精深到這個程度。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保單既具有金融屬性又具有法律屬性,我們分別從兩個屬性來分析離婚時保單的分割,以期對家庭置產規劃以指引。

一、金融屬性:一張保單分割時需要分割哪些保險利益?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上)

當我們提到保單利益分割的時候,主要是分割四大塊的利益,保單在離婚時分割的利益也是四大部分。

1、保單現金價值的分割,就是把保單裡所有的利益彙集在一起進行分割。

2、保險理賠金的分割,不同險種的保險有不同的保險利益(《家庭資產配置之四種保險類型》),我們年金險有年金,終身壽險、定期壽險還有身故受益金,健康險還有醫療理賠金,意外險還有意外理賠金,這些錢給到受益人手裡,離婚的時候會不會分呢?

3、保單是分紅型保單,分紅在保險合同里約定了,都是算投保人的,那麼這個錢在離婚的時候會不會分呢?

4、還有一些特殊類型的保險合同和特殊的保單利益,屬於特殊的利益,所以第四層次我把它歸納為叫保單特殊利益分割。比如說投資連結險,香港的保單常常有歸原紅利、現金紅利、特別紅利這樣的詞兒。

當我們提到一個人的保單利益以後會不會被分割的時候,大家腦海裡首先要有這四個層次的概念,這是保單的金融屬性,也包含契約屬性,很多保險合同就是這麼規定的。

二、法律屬性:從人身保單的法律屬性看離婚時的分割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上)

2016年11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保單的分割有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包含兩層意思:一是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投保,離婚時的分割(第四條),二是 投保人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離婚時的分割(第五條)。本文主要探討第一種情況。計劃下篇文章探討第二種情況。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投保,離婚時的分割

2016年11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深度解讀:

第一:婚內用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離婚時,保單的分割主要分的是保單現金價值,而不是別的利益;

第二:婚內用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被保人為不同人時,但都為夫妻雙方時,條文沒說到,根據婚姻法和保險法的法理基礎,我認為同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的處理。如果夫妻一方為孩子投保,各地司法實踐有爭議,傾向於是對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保單跟孩子走,不被分割。

在大陸離婚時,一位客戶名下保單在分割的時候,會秉承什麼樣的基本原則?

解釋一下:比如說這個老公,離婚是處於保險期內的,離婚的時候保單還在有效期,但投保人,也就是這個老公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公司說那行,給你退保吧,這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了。後半句話的意思是說,老公說了,這張保單我還有用,我要繼續擁有這張保單。那麼保險公司會出一個證明,證明在他們離婚的時候,這張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多少。法官就會按照這個現金價值的一半判給他的太太。

三、人身保單是怎麼幫您“轉移”財產的?

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利益,來架構保險合同可以達成不同的效果。我們來看其中的兩種架構:

架構1: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上)

架構1: 我們設定投保險種是終身壽險,那麼存在兩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多出的20萬,視為孳息那麼為個人財產;如果視為投資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目前有不同的意見,從買保單後不需要付出時間、勞動、精力角度說認定為孳息比較妥,最高院肖峰法官從購買保單的初衷有投資保值的意圖來說,認定為投資收益比價合適。因此,本金部分是個人財產沒問題。

另一種情況 葉女士用夫妻共同財產,給自己購買一張終身壽險的保單,離婚時是需要分割現金價值的,保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是持有年限越長越高,有些產品在很長時間內保單的現金價值都不及所交保費高,那麼繼續持有保單對葉女士更有益,用現金價值換取了更大的保障。

架構2: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上)

架構2:設定用夫妻共同財產,給未成年子女投保年金險(教育金、婚嫁金等),那麼離婚時可能分割現金價值,大部分觀點是保單不需要分割,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保單隨孩子走,這樣最大限度了保護了一部分全職媽媽們的權益,比如說,全職媽媽小麗得到孩子撫養權,在急需用錢時,保單也是一筆現金流。《浙江省高院發佈: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解答》(2016年6月)

十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在離婚時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視為雙方對子女的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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