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陕政字〔2016〕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 赵俊民 市长

副主任: 赵 璟 常务副市长

寇全安 副市长

何邦军 副市长

成 员: 王志洲 市政府副秘书长

廖良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邹成燕 市教育局局长

刘昌兰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孟旭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 勇 市财政局局长

汪小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武侠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石昌林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

陶柏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江家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 平 市水利局局长

崔用慧 市农业局局长

陈扬斌 市林业局局长

陈 彪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杨海波 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局长

曹 辉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局长

凌寿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雷绍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孔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范传斌 汉滨区政府区长

刘飞霞 汉阴县政府县长

周耀宜 石泉县政府县长

郑红丹 宁陕县政府县长

陈 莲 紫阳县政府县长

杨义龙 岚皋县政府县长

陈红星 旬阳县政府县长

二、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相关考核机制,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兼任。市级有关部门和秦岭所在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工作。秦岭范围的7个县区政府要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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