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人损害,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赔偿

石某为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

2017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石某醉酒(血液乙醇浓度302.2mg/100ml)驾驶被保险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某县拐江村驶往县城方向,行至某县拐江村老收费站路段时,超过道路中心虚黄线,将对向行驶的由赵某驾驶搭乘刘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倒地,造成石某、赵某、刘某不同程度的受伤、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石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人损害,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赔偿

2017年9月25日,刘某、赵某分别以石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刘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78048.75元、赵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47671.9元。

2017年12月25日,法院对刘维章一审判决书,判决:一、某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原告刘某65800元(已付5000元)。赵某案经法院调解,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赵某55000元(已支付5000元)。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

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偿财产损失,但是,也并未明确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2、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除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交强险的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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