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摩托車致人損害,保險公司交強險先行賠償

石某為其普通兩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

2017年3月22日21時30分許,石某醉酒(血液乙醇濃度302.2mg/100ml)駕駛被保險普通兩輪摩托車由某縣拐江村駛往縣城方向,行至某縣拐江村老收費站路段時,超過道路中心虛黃線,將對向行駛的由趙某駕駛搭乘劉某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碰撞倒地,造成石某、趙某、劉某不同程度的受傷、兩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認定:石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劉某無責任。

醉酒駕駛摩托車致人損害,保險公司交強險先行賠償

2017年9月25日,劉某、趙某分別以石某、某財產保險公司等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劉某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78048.75元、趙某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247671.9元。

2017年12月25日,法院對劉維章一審判決書,判決:一、某財產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原告劉某65800元(已付5000元)。趙某案經法院調解,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趙某55000元(已支付5000元)。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未上訴,一審判決書生效。

本案判決的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雖然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賠償財產損失,但是,也並未明確免除保險公司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2、交強險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除被保險人、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使弱勢群體的權益得到保障。交強險的突出特點是公益性、強制性、不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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