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規範使用監察調查措施224次

近日,嵩明縣監察委成立後辦理的第二例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依照《監察法》有關規定,移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自嵩明縣監委成立以來,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用好12項調查措施,2018年1至6月,全縣各級監察機關共使用談話90次、訊問9次、詢問80次、查詢12次、調取24次、扣押6次、鑑定1次、留置2人。

據瞭解,縣監委嚴格執行《監察法》及《雲南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試行)》等四項制度,對調查工作堅持實體與程序並重,做到每步程序毫不遺漏、每個環節環環緊扣,形成了一套系統規範的文書模板與嚴謹合規的措施審批流程。如在訊問、詢問、搜查等環節均採取全程錄音錄像,詢問、訊問女性時,須有女性辦案人員在場;開展搜查工作須由分管領導或紀檢監察室主任帶隊,執行搜查人員不得少於3人、執行搜查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等。

為提升執紀審查調查質效,制定《嵩明縣紀委、監委聯合執紀審查(調查)工作實施方案》,成立六個聯合執紀審查(調查)區,根據問題線索具體情況及工作需要開展聯合作戰4次,執紀審查調查質效明顯提升。

同時加強對案件監督檢查,重點對違紀案件線索初核及立案、審理等審批、辦理時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要求紀檢室室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報案件線索處置進展情況,執紀審查過程中各個階段均向案件監督管理室進行通報備案。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彙總分析後及時向領導和上級監委報告,對超過辦理時限的案件進行及時督促辦理。促進規範辦案。

“在談話措施使用中,我們將談話方案、談話提綱和安全預案報領導審批;查詢、調取的,範圍經嚴格管控,不隨意擴大,不隨意縮小;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的,提交監委主任會議研究後,報上級監察機關批准”該縣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介紹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