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得女同學滿身是血,十四歲的小惡魔誰來收拾?

刺得女同學滿身是血,十四歲的小惡魔誰來收拾?

2018年3月30日下午17點30分,湖北孝感的鄧女士和往常一樣,在家做好飯等女兒玲玲(化名)回家。但等來等去,未曾等到女兒。

無奈這下,鄧女士報警並且與親友到處尋找。

最終,全身赤裸、沾滿血跡的玲玲被人在三樓平臺找到。

被救後,玲玲回憶了當天的事發經過。

17點43分,玲玲進入自家小區17棟,在等待電梯期間,突然從背後鑽出一男生——她小學同學黃某,還未等玲玲開口詢問,黃某遂持刀架住玲玲將其強行從一樓拖至四樓無人居住的401房,並用刀頂住玲玲脖子,讓她不許喊叫並拿出錢來,玲玲說身上沒錢,黃某便用刀子連刺玲玲脖子。

為了逼迫玲玲拿出錢來,黃某用刀逼著玲玲脫光了衣服。

“我平時教給我女兒是生命最重要,所以前面的行為女兒都沒反抗,但是他(黃某)最後想要強姦我女兒,這肯定就要反抗了。”鄧女士說。在黃某繼續用刀刺玲玲時,樓下傳來了呼喊尋找玲玲的聲音,趁黃某分神之際,玲玲倒在地上不動,黃某用腳踢了她兩下看沒動靜,遂走到其他房間查看外面情況。

玲玲聽黃某走遠,急忙跑到陽臺,看到三樓平臺搭了個棚子,便不顧一切跳了下去,在三樓平臺角落躲了起來,直到被宋先生找到。

當地警方出具的一份證明文件顯示,4月4日,當地派出所以黃某涉嫌搶劫罪立案。不過,4月8日,當地派出所就做出撤案處理。

警方通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因而對案件予以撤銷。

持刀搶劫、用刀刺人、逼人脫光衣服、試圖強暴女孩……這些罪惡,哪一項不讓人心驚肉跳?犯下這些罪行的人,豈不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且慢!

因為黃某未滿十四歲,所以,他什麼法律責任也不用負!

而他的家庭,在支付過兩萬元的醫藥費後,再未出過一分錢。

對於這個未成年的黃某,法律真是保護得很好啊。

可那個無辜受害的小姑娘,不也是未成年人嗎?法律為什麼一點也沒有保護她呢?

在接受醫療之後,小姑娘身體的傷痛或許會消失,但心靈上的呢?這一段可怕的經歷,或許會成為她一生的噩夢吧?這種苦痛,誰來彌補?誰來賠償?

我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在我國的法律面前,未成年人竟然有著強大的豁免權: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無殺人也好,放火也罷,其罪惡行徑造成的結果,與成年人有什麼不同?照樣有人因他們的惡行喪失生命,照樣有人因他們的惡行飽受摧殘,為什麼他們卻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退一萬步講,就算不需承擔刑事責任,其它的處罰也就算了嗎?

刑法對此還有一條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樣的小惡魔,不該被收容嗎?

我是七零後,在我的少年時代,有一部以未成年人犯罪為題材的電影影響甚廣,那就是——《少年犯》。

該片主要講述了少年犯方剛、蕭佛、沈金明等人被押送進市少年犯管教所,最終改過自新的故事。

少年犯方剛、蕭佛、沈金明等人被押送進市少年犯管教所。《社會與家庭》雜誌的女記者謝潔心前往採訪這些少年犯。方剛桀驁不馴,因持刀傷人被判刑。蕭佛是屢教不改的慣竊犯。沈金明對自己受黃色手抄本的毒害非常悔恨,想努力改過自新。一日,馮隊長因一時激憤,打了方剛一巴掌,趙所長(趙汝平飾)嚴厲批評馮隊,方剛撒謊想趁機逃跑。但他目睹馮隊長等人千方百計搶救所謂吞下剪刀的自己後,決定坦白悔罪。家長接見日那天,唯獨方剛、蕭佛沒有見到父母。絕望的方剛真的吞下剪刀,幸被及時救下。

這部影片,對當時的未成年人有著很大的警示作用——別作惡,作惡去少管所!

未成年人不是天使,未成年人也會作惡,甚至犯下滔天大罪。可只需“未滿十四歲”,就可以逃脫一切懲罰,這與其說保護,不如說是縱容。

就說這個黃某。

在搶劫之前,竟然知道事先踩點,竟然知道事先將401的房門撬開,心思之縝密,絲毫不亞於成年罪犯。犯罪後卻未受任何處罰,那麼在他長大到了成年後,他會對法律心存敬畏嗎?他會對他人心存善意嗎?

大概不會吧,只會對社會更有危害。

一說到保護孩子,很多人都會將美國作為榜樣。沒錯,美國堪稱孩子的“天堂”,對孩子的保護嚴密而周到。

但若是此事發生在美國,黃某又將落得什麼下場呢?

去年六月的一天,南卡羅來納州斯帕坦堡警方接到911報警電話。報警人聲稱,有人朝他家裡扔石塊,並且攜帶槍支。

四分鐘後警車趕到,犯罪嫌疑人——一名八歲男孩被當場拘捕。

從警察沒收他的橙色玩具槍那一刻開始,這名八歲男孩的嚎叫就沒有斷過。

刺得女同學滿身是血,十四歲的小惡魔誰來收拾?

警方對記者表示,根據判例法,他們的政策並不禁止在警方調查的初始階段對未成年人,或任何被確定為嫌犯的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

在美國的絕大多數州,都是不設置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即使少數設定的州,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最高也不超過十歲。

時光總是向前,未成年人總有一天會變成成年人。對那些小惡魔來說,潛伏在他們體內的邪惡因子並不會了隨著時光的流逝而自動消失。相反,年齡的增長、體力的增加、思維的深化,他們的作惡能力也隨之增加,對社會的危害也隨這變大。

這一切,如何防範?那些不滿十四歲的小惡魔,誰來收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