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優化省級礦業權審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起草說明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轉變工作作風改善發展環境建設年”活動要求,嚴格執行省政府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的“十不準”規定,進一步紮實推進簡政放權、嚴格規範審批程序、優化調整審查環節、簡化減少要件材料、不斷提升行政效率,全面落實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標,積極高效服務礦業權人,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結合自然資源部相關文件精神,草擬了《關於進一步優化省級礦業權審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在多次徵求相關處室意見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按照規範性文件制定要求,於6月13日組織了由地勘單位、國有企業、股份企業、民營企業等單位代表參加的聽證會,6月25日至30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了意見,法規處已進行了合規性審查並出具了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優化協查會審程序。針對目前市縣核查、處室會審時間長,易造成報件審查超期的問題,實行市縣核查前置、處室網絡並聯會審,限定核查會審時間,提高核查會審效率。

二、明確報件受理條件。為妥善解決礦業權過期報件的問題,明確要求礦業權人應按規定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報件。限定除因產業政策、生態保護、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報件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受理報告評審等申請的,前期受理補正再申請的等特殊情形外,未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登記申請的,一律不再受理。

四、簡化減少報件材料。一方面針對因產業政策、生態保護等原因關閉退出的採礦權,不再要求編制《閉坑地質報告》,以評審備案的儲量動態監測年報作為剩餘資源量的認定依據。另一方面從探礦權延續、變更報件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供非法律法規明確要求提供的預查報告及普查報告評審備案、地質報告的匯交證明等材料;同時明確除新立、提升勘查階段延續時《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需評審外,其餘探礦權正常延續不再評審《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既減少了報件材料,又節省了評審費用。

五、積極壓減審查時間。針對礦業權審批相關方案、報告評審備案耗時長的問題,經與相關處室、單位多次溝通對接,自加壓力,要求評審中心、礦服中心在受理相關方案、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審查,在提交修改稿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並出具最終意見;礦服中心在收到出讓收益評估委託後,5個工作日內選定評估機構,在1個月內完成評估;礦管處在受理報件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報件齊全、符合規定的,及時提交廳務會議審議,在廳務會議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及時下發不予許可決定書或補正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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