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该意见明确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
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种类别。
根据文件精神,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在这次改革中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也就是说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今天探讨的就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界定,及这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方便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作出判断。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
第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第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宗旨、职能任务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不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承担哪些只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现有信息整理,具体有:
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公益性宣传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社科院,基础性科研。
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
法律援助,社会福利服务,社会救助服务,优抚安置服务,烈士陵园管理,公共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质量和安全管理,基础测绘勘测,土地储备,公益性地质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农(林牧副渔)业技术指导推广,动物疫病防治,植保植检。
公益性监测,政府采购,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公积金管理,价格认证、财政支付与结算,统计调查,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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