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通報中山智慧財產權糾紛典型案例:網際網路+時代 侵權手段多樣

市中院通报中山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互联网+时代 侵权手段多样

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豐厚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少企業總是想方設法傍名牌、搭便車、借商譽或故意製造混淆。

市中院通报中山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互联网+时代 侵权手段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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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記者從我市兩級法院瞭解到,權利人越來越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市知識產權糾紛逐年上升;“互聯網+”發展生態的興起,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呈多樣化,從單一線下實體店銷售到線上線下同時銷售,從傳統領域向新興技術領域及微博、微信等新興文化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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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請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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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開網店產銷假冒“大嘴猴”服裝,女老闆獲刑3年領罰金100萬

2013年開始,湖南人江某玉、謝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以沙溪鎮龍聚環新村四區一處廠房為窩點,在淘寶網建立名叫“大嘴廠家”的網店銷售假冒“大嘴猴”商標的服裝,並聘請江某等三人(均另案處理)負責網店的銷售、客服、收貨、發貨等工作。

同年4月,江某玉、謝某向王某(另案處理)提供印有“大嘴猴”商標的服裝設計圖,並委託對方生產假冒“大嘴猴”商標的夏季服裝,共計17970件(價值2821091元)。2015年11月11日,警方在廠房內將江某玉、謝某抓獲,當場繳獲假冒“大嘴猴”商標的冬季服裝1246件(價值127528元)、“大嘴猴”商標標識4850個及一疊單據等。

2017年11月,市第一法院一審判決江某玉和謝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江某玉獲刑3年2個月,被處罰金100萬;謝某獲刑1年5個月,處罰金50萬。該案一審判決後,兩名被告人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結合案情認定其中標註了“圖錯”的6160件服裝不計入犯罪數額,終審改判江某玉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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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假冒註冊商標,最高可被判刑7年

市中院唐立堅副院長是該案的承辦法官,他介紹說,我國刑法規定,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其中,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案例二:

使用近似商標傍“3M”名牌,南頭一企業被判賠300萬

3M公司是著名的產品多元化跨國企業,是第6430799號“3M”商標的權利人。該公司的3M淨水器在中國線上線下均有銷售。2015年7月,3M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發現阿里巴巴網上有商家銷售疑似侵犯3M公司商標權的淨水機,網頁上的供應商顯示是“中山市三恩盟電器有限公司”。

隨後,3M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與公證人員來到南頭鎮,購買了兩臺淨水器後取證,後又通過公證取證方式對三恩盟公司運營的域名為“www.33m.me”的網站,以及阿里巴巴網店的相關網頁進行了證據保全。2017年1月,3M公司將中山市三恩盟電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毛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0萬元。

事實上,雙方的糾紛從2015年就已開始。當年1月,毛某申請了第12838880號“了M”商標的專用權。3M公司於2015年10月15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商評委認為“了M”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毛某不服已就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近日,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山市三恩盟電器有限公司、毛某停止侵權行為,並結合被告獲利情況,判令其向3M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含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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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為侵權的工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該案件審判長徐紅妮介紹,該案充分體現了“嚴格保護”司法政策。除了賠償數額較高以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在侵權訴訟中,突破了公司的面紗,認定三恩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股東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由此可見,如果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實施了幫助行為,則應當與公司一併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看,毛某主觀上對於3M註冊商標在淨水器行業的知名度是明知的,但其申請註冊“了M”,許可其設立的三恩盟公司變形使用近似“3M”標識,在其申請近似“3M”商標被駁回後,仍然允許三恩盟公司變形使用。

另外,從三恩盟公司在另案中將其“Flalre”商標變形使用成近似“Haire”標識使用看,此種方式是該公司慣常使用的侵權方式。因此,法院認定毛某設立三恩盟公司主要是為了從事侵權行為,並通過控制三恩盟公司實施侵權行為,三恩盟公司實際上是毛某從事侵權行為的工具,毛某應對三恩盟公司所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典型案例三:

侵犯香港“黃道益”商標專用權,廠家、經銷商一審被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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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道益活絡油”在香港享有廣泛的知名度,在內地的藥品產品中也享有一定知名度。2016年4月19日,黃道益活絡油有限公司在揭陽市發現兩藥店涉嫌售賣侵犯該公司的產品,包裝和裝潢非常近似。該公司購買兩瓶涉案產品後發現,生產廠家是南昌森騰公司,總經銷是中山黃道益合信公司。

黃道益活絡油有限公司起訴到市第一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銷燬產品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對此,被告南昌森騰公司、中山黃道益合信公司辯稱,“黃道益”商標並不是馳名商標,不適用馳名商標保護的相關規定。此外,兩被告生產、銷售的“日成活絡抑菌油”屬於消毒類產品,取得了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市第一法院認為,黃道益公司的“黃道益”商標、企業字號使用在先,中山黃道益合信公司成立在後。中山黃道益合信公司明知黃道益公司的註冊商標、字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仍在後註冊與他人字號相同的企業字號,並在同類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字號,具有攀附他人註冊商標或字號知名度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這一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將兩被告生產銷售的“日成活絡抑菌油”與“黃道益活絡油”進行比對,發現兩者的包裝外觀十分相似,由於“日成活絡抑菌油”的成分、銷售渠道、銷售對象與黃道益公司的產品基本相同,中山黃道益合信公司在“日成活絡抑菌油”上以相同字體突出使用與黃道益公司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黃道益”,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或誤認,中山黃道益合信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黃道益公司所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近日,法院一審判令兩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帶有黃道益活絡油有限公司含有“黃道益”文字標識的產品,並銷燬侵權產品及其包裝材料、宣傳廣告材料;中山黃道益合信公司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黃道益”字樣,向黃道益活絡油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含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50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後,兩被告目前已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為知識產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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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唐立堅表示:

近年來隨著知名企業維護品牌意識的不斷提高,商標商業維權訴訟有所增加,涉及商標的刑事犯罪案件相對集中在製衣、燈飾、機油、酒類等商品。

此外,隨著“互聯網+”發展生態的興起,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呈多樣化,即從單一線下實體店銷售到線上線下同時銷售,從傳統領域向新興技術領域及微博、微信等新興文化產業發展,需要明確行為法律邊界的疑難案件增加,對法院適用法律與事實查明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據介紹,中山法院自試行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以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性,確保民事、行政、刑事三類案件統一的司法裁決尺度,目前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對知識產權侵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成效進一步增強,打擊對象從以往多為銷售商這一末端縱向深入到源頭製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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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山日報

通訊員/劉穎清 王念 俞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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