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41期)」“毒油条”也敢卖?惠农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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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41期)」“毒油条”也敢卖?惠农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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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以案释法(第41期)」“毒油条”也敢卖?惠农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年6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对商贩杨某某和顾某某的早餐店进行抽检。经检验,杨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实测值为933.91毫克每千克,顾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实测值为730.89毫克每千克,均远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中铝含量不得大于100毫克每千克的标准指标。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两人各罚款2000元的处罚。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调查处理过程

经查:2015年7月,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签发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杨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实测值为933.91毫克每千克,顾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实测值为730.89毫克每千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应为≦100mg/kg,油条的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该检测报告当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报告无异议。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当时给予两人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杨某某和顾某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的食品行为已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门,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

典型意义

明矾虽然是传统的食品改良剂和膨松剂,但是其化学成份是硫酸铝钾,含有铝离子,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2015年6月,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抽检,顾某、杨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分别是国家标准的7倍和9倍,成了名副其实的“毒油条”。民以食为天,因此,本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自 | 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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