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权属争议,法院不受理

【违章建筑权属争议,法院不受理】张某和李某二人于1962年结婚,婚后二人于单位大院西南角自建房屋4间;1987年,二人又在院子里建房3间;后在2000年,未经单位同意,在院落内建房3间,被单位处以罚款。二人婚后有两子,其中大儿子因工作户口迁出,二儿子一直跟随二老共同生活,后二老先后离世,由于房子后期可能涉及拆迁,二儿子想独自一人占据小院,大儿子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有自己的一份。协商未果,兄弟二人诉诸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所建房屋并未有单位的书面批建文件,亦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书,属于违章建筑,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内容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用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内容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用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