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廣州市海珠區某裝潢公司(被告)一直從肇慶市四會某合金公司(原告) 處購買鋅合金材料。2015年12月8日,被告廣州市海珠區某裝潢公司(以下簡稱裝潢公司)與原告肇慶市四會某合金公司 (以下簡稱合金公司)簽訂《對賬單》,確認裝潢公司尚欠合金公司貨款130萬元,約定於2016年1月30日每月支付7萬元,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10萬元,直至結清為止,等。《對賬單》簽訂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月至4月的貨款共28萬元,但自2016年5月始,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過任何款項。原告因催討欠款無果。
合金公司為了想要爭取賠償到款項,遂委託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儘快爭取獲得賠償款項。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二、代理過程
2013年1月5日,我所接受合金公司的委託,辦案律師在認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後認為,應立即為當事人申請做財產保全,查封對方財產。
為了能夠順利、及時為當事人爭取到賠償金額,我所律師從多個方面著手,多次與對方進行溝通,試圖能夠調解,爭取儘快拿到賠償款。也為了我方能夠順利拿到賠償款,也為了後面的執行準備,我方律師多次與委託人溝通,積極查找對方的財產線索,在立案同時也申請做財產保全,成功查封對方財產。
判決出來後,辦案律師立即申請強制執行,在法官的配合下,查找到對方財產,並進行拍賣,委託人也如願獲得賠償款項,當事人對此相當滿意。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廣州市海珠區某裝潢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內起十日內向肇慶市某四會合金公司 支付貨款102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本案按上訴人某裝潢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決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點評
對於買賣合同,在公司確認貨款時,應讓其在確認單上蓋章,以免出現貨款認定不下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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