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你知多少?

非法集资,你知多少?

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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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危害和損失承擔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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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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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人的常見手段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遊、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

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一、眾籌平臺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2004年,梁某籌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並於2005年將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過西安聯合技術產權交易所掛牌。在未經證監部門備案核准的情況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價格向社會公眾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發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還組織業務人員在南寧街頭擺攤設點向公眾推銷,以現金方式認購。在銷售時,好一生公司對外虛假宣稱保證每年向股東分紅不少於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術產權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時承諾,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雙倍價格回購。

2007年12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4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好一生公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10萬元;梁某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

梁某利用公眾對於“原始股”的興趣,承諾高額收益,非法發行股票,已構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處

梁某侵犯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

“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種特殊形態,不具有公開募集性。希望公眾不單單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偽和投資的風險。

二、股權投資平臺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張某於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地為本市朝陽區某處。張某於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間,以購買股份高額返利的名義,即投資者每投資1.5萬元,其中的1萬元購買公司萬分之零點二的股份,0.5萬元用於購買公司的玉器,6個月為一個週期,每個月返利2100元,6個月後返還1萬元本金,向社會非法募集資金。據統計,該公司向北京的於某等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141萬元。

2.作案手段

張某通過北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購買股份高額返利並簽訂《增資擴股投資協議書》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案件查處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4.案件警示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三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作為股東依法出資設立公司不僅有權分享收益,同時要承擔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產生的風險。此案中,承諾股東本金保障,而不需要承擔風險,不符合上述規定,是打著入股的旗號來募集資金。

其次,不法分子以購買公司股權為名義,承諾高額回報並定期返還本息。實際上並不存在真實的股權交易,其目的就是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因此,廣大群眾應明確股權交易本身存在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同時區分真實的股權轉讓和以股權轉讓為名並承諾高息回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認清犯罪的本質,不要盲目投資,更不要被高息所誘惑。

三、私募基金名義非法集資案

1.案情簡介

2011年4月至9月間,被告人桂某擔任南京匹億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匹億公司)私募顧問、助理私募經理期間,未經有權機關批准,與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區金鑾巷9號華盈國際大廈,以匹億公司和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代理銷售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碩華公司)的“精煤1號”等私募基金產品為由,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推銷等方式,並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高額回報,為天津碩華公司向鄭某甲、陸某、朱傑等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00萬元。

2.作案手段

被告人桂某與他人以代銷私募基金產品為由,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推銷等方式,並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高額回報共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案件查處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桂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4年6月10日桂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桂某退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並由公安機關按比例返還各被害人。桂某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桂某與他人共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維持原判。

4.案件警示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有如下要求: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隻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合格投資者標準。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5)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6)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在網上提交登記備案申請信息,網上辦理登記備案相關手續。

因此,購買私募股權基金產品,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強風險意識,認真甄別上述相關信息,再做投資決定。

近些年,全國非法集資案件發案數量呈爆發趨勢,不少地方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非法集資案件儼然成為擾亂社會正常經濟秩序的一顆毒瘤。下面,基層民警簡單教您幾招,以備您瞭解辨別非法集資。

01

非法集資簡言之就是犯罪份子編造虛假投資項目,以回報高額紅利為誘餌,面向普通群眾非法徵集存款。非法集資大多數在其發展前期是難以發現的,只有當群眾逾期得不到利息時,發現皮包公司或者項目人失蹤,才發現被騙。

02

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基本都要過億,且波及範圍廣,受害群眾多而雜。第一時間的報案期都不能夠召集到所有受害人,更有甚者明知被騙都依然不相信被騙,依舊相信犯罪嫌疑人所說的一套。

03

非法集資一般以空假公司、虛假項目,炒黃金,買基金,虛假股票,公司股權,買房儲備等方式去做文章,向群眾宣傳公司的未來收益,編造公司盈利流水,向群眾展示自己的雄厚財力,企業人的“深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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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嫌疑人一般會向社區免費發放一些日用品,或者在公共場所去贈送一些小禮品,發放一些“專家座談會”門票,免費提供旅遊的形式宣傳自己,包裝自己,然後動用一些營銷人員,“熱情服務”的為受害人提供一切服務,讓大家相信他們,然後引入圈套。

05

嫌疑人前期會試探性地讓受害人先投一小部分錢,並且承諾高額利息,等到受害人得到幾筆利息後,會逐漸對嫌疑人放鬆警惕,之後嫌疑人就會要求受害人加大投資,幾次過後,受害人就會深深被嫌疑人套住。越陷越深。

06

小恩小惠不能取,天上從不掉餡餅。任何人,任何企業,任何公司舉行所謂的“免費”項目都要加強警惕,千萬不能因為幾個免費雞蛋,幾袋免費洗衣粉而把自己的家庭住址,個人信息洩露給別人,不貪圖小便宜就不會給嫌疑人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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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發財致富要有道,切莫心急進圈套。嫌疑人正是抓住了被害人心急發財的心理,去引導推銷自己的產品項目,並且承諾高額的利息,殊不知,什麼企業的盈利能夠有如此大的利潤?既然能有這樣大的利潤,為什麼還要尋求資金?這一點,一定要想通。

08

推銷人員太熱情,軟磨硬泡招用盡。在幾起集資案中,那些被公司動用的推銷員熱情程度可見一斑,甚至能為老人洗腳,天天去家裡收拾,熱情服務的背後卻是一個沒有底的黑洞。“被熱情服務”後,老人就會覺得不買點不合適,利用“道德綁架”的方式,讓老人進圈,一陷不拔。

09

身邊有人發小財,跟風投資只會栽。如果聽說身邊有人用幾萬塊錢投資某某項目,一個月就掙了好多錢,不要羨慕,不要眼饞。當他向你推薦時,果斷拒絕!這個項目肯定是陷阱,他掙的錢只是當初他投進去的錢,更多的錢還會被騙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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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千萬百萬不足貴,小康安逸才能睡。老百姓辛辛苦苦掙點錢不容易,投資這種事還是留給專業的人做吧。踏實工作,關愛家人,守得安逸才是真正的王道,一時的風光散盡不如一世的和安穩定,預防非法集資,預防被騙,從這裡開始。

文章的結尾,筆者改寫了李白的《將進酒》,以此打油詩助您一臂之力,遠離非法集資:

君不見非法集資常常有,騙不完錢不放手。君不見耄耋老人通白髮,哭訴肝腸錢騙走。人生髮財需有道,莫讓心急上了套。集資犯罪真可惡,千金拿走不復有。高額利息是誘餌,一旦相信錢永走。買基金,高紅利,假企業,空項目。與君詩一首,請君為我傾耳聽。千萬百萬不足貴,小康安逸才能睡。古來天上掉餡餅,不是福分是陷阱。陌生電話全不信,一旦涉錢要警醒。騙子體面全是戲,背後深坑等人進。要理智,不輕信。非法集資縱然有,警民一心抓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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