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到西藏来投资可以获得这些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给予300万至800万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管理补贴,最长补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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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2018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土地政策、工商服务等方面,为西藏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规定》指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吸纳西藏自治区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在西藏自治区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另外,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14类企业(项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金融政策方面,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企业在西藏自治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在就业创业扶持方面,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吸纳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在产业扶持方面,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枝术、工艺和产品研发的,从科枝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等以上类型的服务业可获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

在土地方面,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此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等。

对2018年1月1日前巳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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