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中院:政協株洲市委員會原副主席王建平受賄案一審宣判

娄底中院: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原副主席王建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娄底中院: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原副主席王建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娄底中院: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原副主席王建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湖南法院網訊 2018年6月29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政協株洲市委員會原副主席王建平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建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追繳被告人王建平犯罪實際所得人民幣354.4萬元,犯罪所得孳息人民幣45.3萬元,共計399.7萬元上繳國庫;追繳犯罪所得車牌號碼為湘B66557的奧迪A6型轎車一輛、位於株洲市天元區香山美境小區6棟103號房產一套及釋迦牟尼、觀音黃金像各一尊,依法處置,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查查明,被告人王建平自2000年至2015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醴陵市瑞祥瓷業有限公司等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妻共同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452.5991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本人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共同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王建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王建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王建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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