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上半年十大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 醉駕 超員 占九成

2日下午,記者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瞭解到,截至目前,全省偵辦的危險駕駛罪案件主要有醉駕、嚴重超員、追逐競駛和運輸危險品四種類型。今年1~5月全省共偵辦危險駕駛罪案件1884起,其中醉駕1878起,佔99.68%,嚴重超員6起,佔0.32%。當天,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佈了今年上半年偵辦的或者審結的危險駕駛罪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切勿以身試法,防止重蹈覆轍。

案例1

全省首例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駕駛案

2017年8月16日3時10分許,張某府駕駛皖LB149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LG868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載32噸芳烴,從山東菏澤運往陝西寶雞,行至連霍高速寶雞眉縣段1170公里處,車輛與路中心護欄相撞後衝向對向車道側翻,造成所載的危化品芳烴洩漏,道路設施受損、連霍高速陝西楊凌至寶雞西道路雙向中斷12小時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寶雞交警支隊成立專案組,辦案民警跨越五省十市行程3000餘公里對車輛駕駛人、押運人、車主以及車輛所屬企業開展了事故調查。經調查,駕駛人張某府駕駛機動車在事發時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打瞌睡),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隨車押運員姬某鵬在事發時睡覺,未履行其職責;機動車所有人劉某林未對姬某鵬駕駛員見習期資質進行核實。三人的行為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在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8年3月5日眉縣人民法院對張某府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府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

案例2

非法營運超員116%危險駕駛案

2018年2月14日15時許,胡某駕駛陝D3939G號金盃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西安城西客運站招攬客人前往彬縣。17時許,胡某和妻子李某寧共招攬乘客11人,每人支付車費50元后,胡某駕駛車輛沿福銀高速公路西安至長武方向行駛。19時許,行駛至彬縣收費站出口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查,胡某持有C1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陝D3939G號小型普通客車從事彬縣至西安往返的旅客運輸,車輛核載6人,實載13人,超員116%,涉嫌危險駕駛罪。該車所有人為李某寧,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

2018年2月14日,咸陽交警支隊高交大隊立案偵查。2018年2月15日胡某被依法取保候審。2018年3月12日案件移送彬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3月22日胡某被彬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彬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2018年3月27日,彬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胡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該車涉嫌非法營運的違法行為已移交彬縣運政部門處理。

案例3

大型客車超員44人危險駕駛案

2018年5月1日9時15分許,宜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裡巡查中隊,在宜川縣哨皮村至高樹樑村鄉村道路上巡查至壺高路上赤塬村村口處,對由宜川縣前集村發往宜川縣城的陝J60282通村班車進行檢查,發現車輛超員。經檢查,該車核載30人,實載74人,超員44人,涉嫌危險駕駛罪。隨後民警組織車輛對超員的乘客進行了轉運,並護送至宜川縣客運站。

經調查,陝J60282號車輛駕駛人為賀某忠,持A1A2型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系宜川縣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據駕駛人賀某忠交代,因當天是“五一”小長假的最後一天,自己認為交警都忙著疏導交通,不會對車輛進行檢查,因此在車輛滿員後,便抱著僥倖心理,想趁著節假日多載幾個人掙錢,看到不斷有人在路邊攔車,就沿路停靠載客,導致車輛嚴重超員。

2018年5月1日,賀某忠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宜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審,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案例4

非法載客嚴重超員危險駕駛案

2018年4月26日18時10分許,駕駛人楊某駕駛陝AE518R的五菱牌小型麵包車,沿西安市長安區半引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天福酒店門口時,遇在此執勤的西安交警長安大隊引鎮中隊民警檢查。經檢查,楊某駕駛車輛核載7人、實載14人,超過額定載客7人,超員100%,屬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經調查,楊某為某綠化公司接送工人,按290元/車收取車費,楊某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8年4月27日,西安交警長安大隊對楊某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並將其刑事拘留,2018年5月7日移送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5月24日,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楊某構成犯罪,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案例5

商州彭某危險駕駛案

2017年10月27日7時40分,滬陝高速福銀段1446km(商洛西收費站附近)上海方向,陝AX57T1號的依維柯小客車在應急車道上違法停車,被商洛高交大隊藍商中隊巡邏民警發現,遂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車核載7人,實載18人,車輛嚴重超員,涉嫌危險駕駛罪。在對駕駛員彭某口頭傳喚時,個別乘車人趁機離開現場,民警採取攝像方式對乘車人員逐一進行證據固定。經調查,彭某與乘車人員採取事前約定乘車費用到達目的地再給付的方式從事西安至丹鳳間旅客運輸,案發時彭某尚未收取乘車費用。陝AX57T1車輛系依維柯牌非營運小型普通客車,核定乘員7人,車輛違法加裝座椅(含固定座椅和小凳子)。

2018年3月28日,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彭某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5月24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彭某撤回上訴。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2018)陝1002刑初50號刑事判決書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6

“黑校車”超員24人危險駕駛案

2018年4月19日16時許,渭南澄城交警大隊城區一中隊民警在縣城北羅家窪街道上,查獲陝EL9151號微型客車,核載7人,實載31人,其中乘坐29名幼兒學生,1名老師,1名司機,超過額定乘員達343%,涉嫌危險駕駛罪。為了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民警用執法車輛分多次將孩子送往羅家窪中心幼兒園,隨後將駕駛人帶回交警中隊作進一步調查。

目前,澄城交警大隊對羅家窪中心幼兒園以違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規定處以15000元罰款。對駕駛人安某剛(陝EL9151號車輛所有人,幼兒園創辦人之一、幼兒園法人楊某俠丈夫)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並依法取保候審,案件現已移送澄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例7

“黑校車”超員21人危險駕駛案

2018年5月25日中午,渭南澄城交警大隊民警在省道202線馮原段巡查中發現,馮原鎮金太陽幼兒園僱用駕駛人王某駕駛該幼兒園負責人所有的陝EFE991號微型普通小客車嚴重超員。經檢查,核載7人,實載26人,超員271%。

據王某供述,幼兒園有一輛專用校車,但因學生多,每到週五放學忙不過來,為了保證學生按時到家,便用校車和幼兒園麵包車只送一次,心存僥倖,造成超員,忽視了安全隱患。

目前,澄城交警大隊依法對金太陽幼兒園以違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規定處以15000元罰款。王某因駕駛“黑校車”且嚴重超員,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渭南市交安辦已責成澄城縣人民政府切實加強中小學生及幼兒出行安全,夯實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竭力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8

再次醉駕危險駕駛案

2018年4月2日23時40分,延安交警支隊經開大隊姚店中隊執勤民警在210國道姚店超限站路段執勤過程中,對陝A6K7N0雪佛蘭小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孫某有涉酒駕駛嫌疑。現場對孫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61mg/100ml。經抽血檢測,孫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62.0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2018年4月3日以涉嫌危險駕駛罪進行刑事立案。在訊問中發現孫某在2014年8月29日因危險駕駛罪被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本次已經是因醉酒駕駛第二次被查獲。

2018年4月11日該案偵查終結移送寶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5月2日寶塔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孫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案例9

高速公路醉駕危險駕駛案

2018年1月22日18時49分許,郭某駕駛陝F2R882號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十天高速公路上行線489KM(略陽段)處,車輛斜停於超車道內。郭某疑似酒後駕駛,漢中高交大隊民警將郭某帶回略陽執勤點,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儀測試,測試結果大於80毫克/100毫升。經在略陽縣醫院對郭某抽血採樣,送陝西省漢中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血液酒精含量為403.37mg/100mL。

2018年2月26日,郭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南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4月19日,案件移送南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5月25日,南鄭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3000元。

案例10

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危險駕駛案

2018年2月16日20時5分,接群眾電話報警稱:在玉華宮東門處兩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名駕駛員涉嫌酒駕。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後,因當事人貟某利有酒後駕駛嫌疑,遂將貟某利帶至銅川市婦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樣本。經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測,貟某利血液內乙醇濃度為130.79mg/100ml。貟某利有異議,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檢測,貟某利血液內乙醇濃度為175.08mg/100ml,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8年3月2日,銅川印臺分局立案偵查。2018年3月13日貟某利被取保候審,交宜君縣公安局馬坊派出所執行。2018年3月底,案件移送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5月21日, 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貟某利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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