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辦完婚禮,有了小孩,就屬於事實婚姻了麼?

經常有諮詢的,婚禮辦完了,有的情況還有小孩,現在感情不好了,那婚禮辦完了,就是屬於事實婚姻了?就是夫妻了麼?辦了婚禮,就是合法夫妻了麼?其實不是的,事實婚姻是比較嚴格規定的,不是說舉辦了婚禮就是夫妻的。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於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

2018年,辦完婚禮,有了小孩,就屬於事實婚姻了麼?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簡單的說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情況,男方20週歲,女方19週歲,雙方在父母的撮合下,舉辦了婚禮,不久之後還有了小孩,這樣的年齡是沒法領取結婚證的,只能等男方滿22週歲,女方滿20週歲後,雙方補辦結婚證,那隻能在領取結婚證後才算合法夫妻的。

附:《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018年,辦完婚禮,有了小孩,就屬於事實婚姻了麼?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時間之前,男方雙方符合了結婚實質要件,結婚年齡滿足,不具有不能結婚的疾病,不是近親,就是屬於事實婚姻了!也就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了!

2018年,辦完婚禮,有了小孩,就屬於事實婚姻了麼?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時間之後,無論是何種原因,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使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也不是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只能按照同居處理!

以上就是判斷事實婚姻的法律依據,要認定是否是事實婚姻,以上的規定是很重要的了!

你是怎樣看待事實婚姻的呢?在婚姻中,又遇到了哪些法律問題?可以留言評論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